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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火电建设节奏 确保审批放而不乱

   2015-11-30 中国能源报 2880
核心提示:2014年11月,国务院将火电站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政府,成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诸

2014年11月,国务院将火电站审批权限下放至省级政府,成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的重要举措,但在执行过程中却出现了诸多“乱象”。在此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于11月26日发布《关于做好电力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规划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就强化电力规划指导作用、做好项目优选工作、依法依规承接核准工作、加强项目规划建设管理等四个方面,提出了24项工作要求,旨在构建“规划、政策、规则、监管”协调一体的电力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新机制,确保火电、电网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与监管同步强化”,从而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审批权下放问题显现

当前,我国火电产能过剩问题突出。据一位不愿具名的行业权威人士介绍,从电力供需平衡分析,目前已核准和发路条火电项目的发电能力已超过“十三五”新增电力需求。“在火电核准权限下放至地方后,发展惯性和本位主义导致地方政府仍有扩建电厂的投资冲动,很多地方不但未能主动调整建设节奏,反而加快核准速度。最近不少省份出现了火电集中开工和投产的情况,加剧了过剩矛盾。”

据华能集团基建部副主任晏新春介绍:“火电下放到地方后,省里上项目的积极性非常高,华能集团原来拿的一些项目现在不想干,但地方政府要求干,如果不干就收回去。在这种情况下,电源结构调整的压力会越来越大。”

数据显示,“十二五”以来,我国火电利用小时数降势明显。多方预测,2010年的5300小时在2015年将降至4400小时以下。“大量新上的火电装机可能只是为了满足一年中仅有百十个小时的尖峰用电需要,这些少量的尖峰用电需求,完全可以通过需求侧管理进行调节,实际上非常不经济。”上述权威人士表示,“从地方利益考虑,这种保供免责增税的惯性决策模式,有其合理性,但与下放审批权的初衷明显相悖,也会带来新的无序。”

明晰规则,确保“放而不乱”

此次《通知》发布,旨在确保火电项目核准权限下放后,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做到“按权限履行核准工作”,确保“放而不乱”。

《通知》明确,将统筹国家和地方电力发展规划,全国电力规划指导省级电力规划,省级电力规划服从全国电力规划,两者应做到上下衔接,协调统一。根据要求,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将负责确定各地区规划期内电力需求预测水平、非化石能源开发目标、省(区)间电力送受能力、火电(含自备电站)建设规模及布局、电网发展总体方针及重点建设任务等。其中,燃煤电站明确分年度总量控制目标和结构调整目标。而省级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则要在国家五年电力发展的相关规划指导下制定。电源方面重点明确本地区规划期内燃气电站、燃煤背压电站(含自备电站)的建设规模,以及燃煤、燃气、非化石能源电站的重点布局。

在操作层面,《通知》也明确了多项具体措施。例如,文件要求,省级发改委(能源局)要开展自用燃煤电站规划项目(含自备电站)和外送燃煤电站规划项目优选工作。出现重大变化时,及时组织衔接修订各地区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标。国家能源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超出总量控制目标的,要求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原则上按优选排序进行削减。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或规划布局、建设条件等有重大缺陷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进行规划调整。

在燃煤电站项目纳入规划后,长期不具备开工条件的,省级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应及时补选替代项目或滚入次年该地区总量控制目标。

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要求,将严厉查处违规建设行为。即按照“谁核准、谁负责、谁处理”的原则,对未按核准要求建设及未核先建行为,及时发现并责令整改;对未达开工条件建设的,要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查处;对于违规建设的火电项目,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不予办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电网企业不予并网。同时,将建立异常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对违规开工建设的、不按审批内容建设的、以及前期工作及建设进度严重滞后的行为,记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要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金融机构和社会公布。对列入“黑名单”的项目单位实行项目限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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