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关于加强和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于企业燃煤自备电厂的建设规模、上网形式、社会责任等做出进一步规范指导,并提出要加强监管,同时鼓励企业积极利用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电力、热力。
统筹规划,限制新建设燃煤自备电厂:根据《意见》,燃煤自备电厂要进行总量统筹控制,与公用火电项目同等条件参与优选(考虑到公用火电项目的经济效益、节能减排控制更好,企业自备燃煤电厂很难与其竞争);其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禁止新建燃煤自备电厂。相比之下,余热发电机组建设不受此限制,同时鼓励其按有关规定参与电力交易。
自用也需承担社会责任,明确费用征收:《意见》规定,燃煤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应承担并足额缴纳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等依法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各级地方政府不得随意减免或选择性征收。相比之下,余热发电项目可以按有关规定减免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
有管控、有鼓励,余热发电的比较优势突出:对企业而言,建设余热发电项目的积极性,并不简单取决于其投资回收期(实质是与从电网购电比较),更多的是与企业自备燃煤电厂比较(实质是与燃煤发电比拼成本)。由于煤价水平较低,余热发电跟燃煤发电的比拼,前者很难占据优势,最终造成余热发电的节能环保的社会效益难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