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气候变化巴黎大会进入第四天。中国气候变化事务特别代表解振华当日在中国角召开的媒体吹风会上说,各国谈判代表继续就协议草案中的文本进行分组谈判,但目前存在较大分歧,进展缓慢。他详细阐述了中国在有关争议问题上的立场以及解决方案,呼吁各方相向而行,以积极、建设性的态度推进谈判,朝大会成功的目标迈近。
解振华介绍,本周主要是气候变化巴黎大会谈判代表进行分组磋商,并将于5日提交一份可供下周各国部长在高级别会议中磋商的协议草案,以期于12月11日晚达成巴黎大会的最终协议,为2020年后国际气候治理做出安排。
解振华指出,目前的谈判总体进展缓慢,主要反映出在以下四方面的分歧:巴黎大会成果的法律约束力问题;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力度问题;资金问题;以及巴黎大会达成的协议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关系问题。
关于巴黎大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解振华表示目前存在两种看法:一种声音支持协议应具有约束力;另一种声音出于国内政治因素考虑,认为部分协议可以有约束力。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11月30日巴黎大会开幕式的发言中特别强调,中方希望大会达成一个全面、均衡、有力度、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就协议约束力的问题,解振华阐述了中国立场和建议方案:“最近这两年,我和各个主要方的代表团团长在交换意见时,(提出)希望这个结果能不能以这样一种方式来解决,就是‘协议+决定’。也就是说,协议当中,把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机制性的安排、规则作为主要部分,通过之后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整个规则大家都应该遵守,但各国可能有其特殊性,特别是一些国家有它的实际困难,那么就放到决定当中。决定就是指政治决定,不需要各国议会批准,各国政府只要参加了,就应该认真落实。这里主要讲的就是各国INDC(即国家自主贡献方案)制定的目标,到底这个目标是不是要有约束力。这还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磋商、沟通和协调,让大家相向而行,把这个问题加以解决。”
解振华指出,目前近180个国家提交了国家自主贡献方案(INDC),表明各国为应对气候变化正积极采取行动。有些国家提出,现在各国的INDC还不足以达到全球升温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的目标,应该进一步提高力度。对此,一种观点是在当前各国INDC的基础上进行审评,并根据其与升温控制在2度以下的长期目标间的差距,强制性要求各国更新INDC。另一种观点反对这种“侵入式”的定期审评,认为INDC是自主决定的,应根据各国国情和能力决定是否应继续提高力度。解振华表示,中方主张寻求一种兼具包容性和促进性的机制模式,并希望各国应加快向绿色低碳的发展方式转型。他解释说:“我们希望,各国的INDC应该给予充分肯定,这是政治互信。我们总要知道,我们大家的努力和长期目标还有多大差距,所以我们支持定期地进行整体盘点,不是对个体国家进行盘点,而是就整体的各国贡献来进行盘点。在盘点的过程中,各国交流、学习各国有哪些好的经验、做法和措施,特别是有哪些创新的技术、低碳技术,在盘点的过程中建立一个激励机制。”
谈及资金问题,解振华强调,这既是发展中国家尤为关切的问题,也是影响气候变化巴黎大会谈判进程的关键问题。《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中都明确要求落实资金,而且发达国家在气候变化哥本哈根大会上也作出了到2020年每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1000亿美元资金支持的承诺。解振华指出,如何兑现承诺便是现在需解决的问题。发达国家此次基本都表达了提供资金的意愿,目前存在的分歧主要在于资金的成分,以及能否按时拿出资金。因此,发展中国家要求巴黎大会上一定要明确时间表、路线图。资金问题同样涉及2020年后的资金筹措。解振华介绍,大家目前的共识是2020年后应该在每年1000亿美元的基础上有所增加,而关于此资金的来源是否仅由发达国家提供,各方意见仍然不一。解振华阐述了中方在资金方面的立场:“中方对这一问题的看法是,2020年之前必须要兑现承诺,2020年之后,发达国家要继续在1000亿资金的基础之上继续增加资金的规模,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能力。但是,2020年之后,各国都得采取行动,(因为)资金需求量非常大。我们支持除了公共资金为主之外,把‘蛋糕’做大,也欢迎各个不同的渠道来支持应对气候变化,比如欢迎私营部门、基金会来参加。另外,有些发展中国家也愿意提供一些南南合作的资金支持。中国除了在过去三年当中坚持了用南南合作资金来支持发展中国家办了一些活动来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之外,我们今年开始建立一个南南合作基金。通过该基金帮助其他发展中国家提高减缓、适应和管理的能力,特别是到多边的基金里去融资的能力。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提供的资金性质上是不同的,发达国家是责任和义务,我们是自愿的。”
关于气候变化巴黎大会最终将达成的协议和《公约》的关系,解振华表示,目前主要存在两种立场,或主张协议应替代《公约》,或认为协议为《公约》下的一个组成部分。他由此表明中国的看法:“我们的观点很明确,现在的巴黎大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节点。这个会议的结果应该是在《公约》下,遵循《公约》的原则和框架、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和公平原则的一个阶段性的、里程碑式的结果。我们不同意抛开公约另搞一套。”
从《公约》中的说明,到“利马气候行动倡议”以及近两年中美、中法双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中的确定,目前谈判中大家对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并无异议,但是就如何在具体协议的各个要素中体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区分,依然存在较大分歧。一些国家认为,随着发展中国家情况的发展,按照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来区分的方法已不适用。对此,中方认为,虽然情况有变,但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历史责任、发展阶段、能力上的区别并没有本质上的变化。而且,即使坚持了这种区分,也并没有影响发展中国家在减缓、适应方面做出很多努力。
解振华强调,为在气候变化巴黎大会上达成一个全面、均衡、有力度、有约束力的气候变化协议,各国应提出积极建议,相向而行,减少分歧:“我们希望共赢,这就是说大家都能够接受的最后的解决方案。气候变化是一个挑战,大家的生存发展受到那么大的威胁,应该同舟共济,各尽所能,加强合作,合作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