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确实加速了我国光伏产业产能的进一步过剩,因此,加强光伏产业应对反倾销能力是首先需要考虑的。
在欧盟对华光伏反倾销案中,欧盟认定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以印度为替代国的标准来发起调查,而印度企业与我国成本有着很大的差别,存在着很大不公平性,加快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刻不容缓,避免再因“非市场经济”的原因而受到不公正的反倾销调查。另一方面就是加强法律方面的完善,我国应对反倾销的相关法律很不健全,以致于在反倾销案后,无法有效及时的作出应对策略。再加上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起初并未得到足够重视,反倾销法还是有不少的缺陷存在,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反倾销法函待完善。在法律健全、规章完善的情况下,才不会出现无端的利用反倾销手段对我国进行恶意的诉讼调查,企业才能发开手脚开展对外贸易,才能更好地保护好我国企业的利益、国家的利益。
借鉴欧美等国家的经验,在机构上进行改革,设立独立的反倾销调查机构,组建专业的反倾销司局,以应对越来越多的针对我国的反倾销事件。解决反倾销的问题不是一个企业一个协会能妥善解决的,重要的领域应该投入更多的资源来应对。应该投入专项资金保证企业反倾销的需要,以及反倾销公共信息平台的搭等。除了以上职能外,反倾销部门还可以推动双方在相关对话机制的建立上发挥其在行政上便利作用,使机制的建立更为有效。特别是在国内行业和产业内部相关反倾销企业的一些调节、分配和沟通方面,由于有专业的部门会更加顺畅、高效。该机构还应为应诉企业创造便利和重要支撑,并及时提供所需的信息等多重作用,切实贴近光伏产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