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中国节能网

马红漫专栏:“土十条”吹响土壤防治集结号

   2015-12-04 南方都市报2760
核心提示:土壤污染防治战役将正式揭幕。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唐珂日前透露,由发改委、环保部、农业部等多部委联合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

土壤污染防治战役将正式揭幕。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司长唐珂日前透露,由发改委、环保部、农业部等多部委联合制定的《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行动计划》(“土十条”)即将推出。

其实,相比较大气、水等资源受污现象,人们对土壤污染问题往往是“后知后觉”的。其原因在于,前者大多会带来视觉、味觉等直观感受,而土壤则是在与水、大气与生物之间进行多次物质交换之后才成为污染物的最后承载者。在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受到高强度工业开发、化肥农业等人类活动的影响,土壤中处于游离状态的重金属等污染物日渐积累,被水稻、蔬菜等农作物吸收后会通过食物链危及人类健康。遗憾的是,土壤污染引致人类生存环境受损的过程较为漫长和隐蔽,而一旦这一复杂的恶性循环开启,那么棘手的治理难题就已经成形且难以根治,粮食安全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由此受挫。近年来,接连曝光的“镉大米”“毒生姜”等因土壤污染而引致的恶性公共事件已给我国环境治理敲响了警钟,受污土壤需要数十年甚至更长时间才可能得到修复,由此引发的负面成本远超短视经济利益。值得一提的是,土壤治污工作涉及农业、环境工程、微生物学等多门学科,需要对专业人士进行系统性培训和管理,否则将难以科学地治理土壤污染问题。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技术尚不成熟,面对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污染混合的复杂现状,迫在眉睫的“亡羊补牢”并非易事。例如,通过耕种特种植被吸收土壤中的有害物质被视为一种较为经济的修复方式,但之后这些吸收了毒素的植物又该如何处置呢?焚烧和填埋会引发新的污染,如若被私下销售获利那么危害将更为直接和巨大。

可以预期的是,多部门联手推出的“土十条”将对土壤治污工作提供政策支持与系统性指导,极具现实意义。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土壤修复市场规模十分庞大、污染程度深浅不一、自然条件复杂多变,且需要不同部门协调配合,故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除了行政部门严抓共管之外,还需要硬约束框架予以护航。长期以来,我国关于土壤防治的条文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等多部法律法规之中,但专门的土壤保护立法一直处于真空缺位状态,土壤污染追责、专项资金筹措、治理资质管理等核心要件难以形成统一、系统的规制,其结果是针对土壤污染的事前威慑与事后惩戒机制弱化。纵览海外,包括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均对土壤污染治理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其中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就有许多经验值得借鉴。其一,美国对土壤污染责任人的追溯十分严苛。《超级基金法》将潜在责任人范围定义为:污染设施的当前所有者或经营者;处理、经营危险物质设施的原来所有者或经营者;危险物质的运输者。一旦潜在责任方被锁定,那么就要承担全部后续土壤治理修复费用。其二,治污资金周转有保障。当污染责任方无法被识别或无力支付治理修复费用时,美国环境署可先行以超级基金垫付启动修复工作,之后再进行追索。而超级基金的主要来源则是原料税、环境税、财政拨款经费以及对责任的追偿费用和罚款等。

事实上,我国也提倡实行“污染者负担”原则,但囿于调查、检测工作量巨大,抑或责任人无力担责等现实难题,污染者付费制度往往处于失灵状态。恰因此,我国亟待出台土壤污染防治专项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有力威慑,从源头上预防土壤环境遭到侵害的现象大肆蔓延。从国外经验观察,相关法律应当在信息采集、土壤环境监控方面明确各管理归口的责任分工,尽早编制一张监控网对污染者及污染源进行公示。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当整合当前税收及社会力量建立起类似于美国超级基金的专项资金池,对土壤污染防治与修复做好必要的资金支持。

土壤环境关系着生态安全,为我们提供着基本的生存保障。即将推出的“土十条”吹响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集结号,后续工作仍需发力。

(作者系上海第一财经频道主持人,经济学博士)

 
举报收藏 0评论 0
 
更多>同类新闻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我们宗旨  |  我们使命  |  我们愿景  |  组织机构  |  专家机构  |  机构分布  |  领导机构  |  管理团队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京ICP备0502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