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会议精神,鼓励生产、运输、采购和使用优质商品煤,限制劣质商品煤,促进煤炭生产利用方式转变,结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环保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于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省(区、市)发展和改革(能源)、煤炭管理、环保、商务、工商、质监、海关、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加强对商品煤质量实施监管,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办法》的各项要求。
煤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进口、使用企业均要制定商品煤质量保证制度和验收制度,完善商品煤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明确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责任,做好检测记录,建立商品煤质量档案。鼓励制定更严格的商品煤质量企业标准。
《通知》明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要加强散煤使用管理,制定相关措施和标准,鼓励使用优质散煤,限制使用灰分≥16%、硫分≥1%的散煤。加大北方地区推广使用优质散煤力度,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打击非法销售劣质散煤,鼓励地方制定散煤质量标准。
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燃煤排放达标执法检查,加大燃煤排放违规处罚力度,对于燃煤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依法从严处罚,并依法提高检查频次。
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办法》要求,结合当地环境容量、地方能源结构等实际,制定和修订更严格的商品煤质量地方和企业标准,鼓励生产和使用优质煤。
《通知》要求,各地煤炭管理部门每半年将本地区落实《办法》情况及抽检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质检总局、环境保护部。上半年抽检结果及落实情况于7月底前上报,下半年抽检结果及落实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