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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电子垃圾管理立法势在必行

   2015-12-14 检察日报 3020
核心提示:门诊问题:怎样解决电子垃圾问题?门诊专家: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西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院检察官马涛专家观点:◇虽然电子垃圾数量在我国

门诊问题:

怎样解决电子垃圾问题?

门诊专家: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西峰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院检察官马涛

专家观点:

◇虽然电子垃圾数量在我国逐年增加,但是相关立法却有些滞后。

◇相关部门制定的一些规定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缺乏相互协调的问题。

◇立法中应当明确工商、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检察机关也应当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加强监督,确保无资格的处理企业退出市场,净化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市场。

◇建议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

据2015年10月12日《人民日报》报道,我国手机用户数量现已达11.46亿。去年销售4.25亿部新手机,同时近4亿部手机被淘汰。由于回收和无害化措施没跟上,这些废旧手机绝大多数闲置在家,或者被简单拆解导致环境隐患。而2015年6月26日《第一财经日报》报道,过去的十年,电子垃圾拆解对空气、水和土壤形成了巨大的污染,电子废弃物污染成为一个污染严重却又难以治理的“真空地带”。汕头大学医学院曾对电子垃圾回收分解比较集中的广东省汕头市贵屿镇进行的一份健康抽查表明:对165名1岁至6岁儿童进行严格体检测试后,发现所有儿童血铅超标中毒。由此可见,电子垃圾对环境和人身的危害是严重的。那么,哪些是电子垃圾,其对人体有多大危害?我国有无关于电子垃圾的防控制度?怎样才能真正解决电子垃圾问题?记者就此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西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检察院检察官马涛。

电子垃圾有何危害

电子垃圾,也称电子废弃物,是指被废弃不再使用的电器和电子产品。根据2015年2月9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规定,主要包括电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等家用电器以及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手机等电子通讯(办公)产品。

据有关资料介绍,电子垃圾的成分复杂,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如果处理不当,会给环境带来极大污染,给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比如,一台电脑有700多个元件,其中有一半元件含有汞、砷等有毒化学物质;电视机、电冰箱、手机等电子产品也都含有铅、铬、汞等重金属;激光打印机和复印机中含有碳粉等。一块手机电池含有的镉可以污染三个标准游泳池的水;一粒纽扣电池可污染60万升水,大致相当于污染一个人一生的饮水量。如果这些电子垃圾被填埋,其中的重金属渗入土壤,进入河流和地下水,将会造成当地土壤和地下水的污染,直接或间接地对当地的居民及其他生物造成危害。要是经过焚烧,这些废弃物将释放出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对自然环境和人体造成危害。

张西峰表示,电子垃圾具有增长速度快、数量多、危害大、潜在价值高和无害化处理难度大等特点,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巨大的危害,还会造成大量不可再生资源的浪费。

我国防控规定有哪些不足

张西峰说,虽然电子垃圾数量在我国逐年增加,但是相关立法却有些滞后,迄今为止,仅在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中作了规定,这些条文也只是原则性规定。随着电子垃圾所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为进一步规范电子垃圾的回收和处理,鼓励废旧电器电子产品流向正规回收处理企业,2011年,国务院颁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下称《条例》),规定采用生产者延伸责任制,国家向生产企业征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费用,建立基金用于补贴正规的回收处理企业。为进一步落实《条例》,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规定了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此外,《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2014年版)》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从5类增加至14类,将手机、打印机等常用工具列入目录。

马涛认为,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遏制或降低了电子垃圾对环境的危害,但在实践中,它们并没有充分发挥作用,主要原因包括:

一是没有专门规定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法律。《条例》对有些重要问题规定得较为原则,缺乏操作性。比如,对“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缺乏明确界定,也没有相关的部门规章对具体回收渠道和方式进行规定。另外,相关部门的一些规定存在职能交叉、多头管理、缺乏相互协调的问题。

二是电子垃圾的回收渠道较窄。《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但在实践中,由于有资格获取补贴的正规拆解企业缺乏有效的回收渠道,大部分电子垃圾被个体商贩收购,这些商贩将收购的电子垃圾分流卖给“家庭作坊式”的拆解企业,导致一些正规拆解企业处于无货拆解的尴尬境地。

三是公众环保意识不强,社会宣传及知识普及不到位。长期以来,许多人养成了“用完即扔”的生活习惯,缺乏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和知识,尤其对电子垃圾这种生活常见用品的分类、回收、再利用等知识欠缺。比如,一些垃圾箱被分成了“可回收”和“不可回收”,但是对于哪些物品属于“可回收”或者“不可回收”,多数民众并不了解,相关部门也没有加强这方面的宣传,所以这些“分类”垃圾箱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张西峰介绍,20世纪90年代以来,德国、日本等国对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和处置进行立法规制,确立了“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以法律手段引导电子垃圾从传统的“生产—消费—废弃”模式向“生产—消费—再生产”新经济发展模式转变。

德国明确了制造商对其设计、制造和销售的家用电器进行收集、再使用和处置等义务,即“谁生产,谁回收”,从电器的原材料选择和产品设计开始,就为将来的使用和废弃考虑,形成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解决环境与发展的长期矛盾。

日本《家用电器回收法》明确规定了家电回收利用方面生产企业必须达到的标准,如空调回收利用率为60%以上、电视机为55%以上、冰箱为50%以上、洗衣机为50%以上。在责任承担方面,消费者在废弃家电时,必须支付清运及再生利用的费用,制造商及进口商必须收集由该厂制造而废弃的家电,安排适当的收集场所,并负责再生利用的责任,或委托制定的法人团体组织办理再生利用;零售商的责任是,如果消费者要求回收电器,零售商必须回收废家电,并将收集到的废家电转运到制造商或指定的法人组织。由于该法对各方责任规定明确,使得日本的电子垃圾回收利用取得明显成效。

如何有效解决电子垃圾问题

对于解决电子垃圾处理难题,马涛认为,必须加强执法力度。一些没有处理电子垃圾资格的企业处理成本较低,回收价格相对较高,所以很多电子垃圾流向这些企业。虽然《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出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但在实践中,相关部门对未取得资格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立法中应当明确工商、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检察机关也应当借助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加强监督,确保无资格的处理企业退出市场,净化电子垃圾回收处理市场。

电子垃圾管理专门立法势在必行。张西峰认为,为了更好地规制电子垃圾问题、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当前最重要的是对电子垃圾管理完善立法,建议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条例》等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垃圾污染防治的法律。

张西峰认为,立法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建立多层次的电子垃圾回收市场。电子垃圾能否被无害化处理,继而被有效利用,主要取决于该产品是否通过正规途径流向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如果不是经过正规途径回收,则有可能流向无资格的处理企业,而这些企业处理电子垃圾的能力会大打折扣。为此,可以借鉴德国、日本的经验,坚持“谁生产,谁回收”的原则,生产企业为电子垃圾回收的第一责任人,督促其加强回收本企业的产品。应当鼓励私人企业创建回收公司,如德国汉堡的泰克伊维公司与一家电子垃圾处理公司合作建立了一套电子垃圾回收系统。即在电器商场、购物中心和小区设置带有标记的红色回收箱,用户可将电子垃圾免费投入箱内,由后者处理。此外,还有一些专门经营电子垃圾处理的公司开着“电子垃圾回收车”,由专人主动提供上门回收服务。我们可以根据国情在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电子垃圾回收点,将电子垃圾回收的触角延伸到人群密集的社区,尽可能回收每一个电子垃圾。

二是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电子垃圾能否得到无害化处理和重复利用,很大程度取决于公众是否具有环保意识。如果公众缺乏环保意识,那么他们会将电子垃圾随手乱扔而污染环境。因此,应当将对公众的环境保护教育纳入立法体系中,明确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工作在提高全民素质和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意义,确定实施环境保护教育工作的部门,由相关部门采取多种方式宣传电子垃圾的有关知识,使公众了解电子垃圾的危害,在全社会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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