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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电集团:细读《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5-12-14 发改委 1820
核心提示:日前,新电改六大关键性配套文件陆续出台,包括五个配套实施意见和一个指导意见,即: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构、发用电计划

日前,新电改六大关键性配套文件陆续出台,包括五个配套实施意见和一个指导意见,即:输配电价改革、电力市场建设、电力交易机构、发用电计划、售电侧改革以及燃煤自备电厂指导意见,这表明了我国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将进入全面试点、有序推进的新阶段。在这其中,售电市场和增量配电领域的放开最为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关于推进售电侧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也就显得尤为引人注目。

定方向:逐步放开售电侧市场,赋予用户选择权

《意见》延续了遵循新一轮电改9号文的思路,明确提出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竞争,赋予用户拥更多选择权,提升售电服务质量和用户用能水平,标志着我国传统的电网公司单一售电模式将被打破。明确售电侧改革的目标是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实现一个竞争性的售电市场,以促进能源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提高供电安全可靠性。

《意见》确定了售电侧改革的发展方向:一是市场化方向,明确提出逐步向社会资本开放售电业务,多途径培育售电侧市场主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规范的购售电市场化交易机制。二是安全高效清洁低碳方向,发挥市场导向作用。一方面《意见》明确提出优先开放能效高、排放低、节水型的发电企业,以及单位能耗、环保排放符合国家标准、产业政策的用户参与交易。这同时也作为直接交易用户的准入条件之一,将节能减排放在了十分重要的位置。另一方面《意见》要求电网企业在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电源发电,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鼓励支持分布式电源发展,支持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节能降耗机组上网,这将是我国分布式电源项目的重大利好,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清洁能源消纳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三是技术和管理机制创新方向,一方面加大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智能电网、储能、需求侧管理等新兴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与售电侧市场的融合,形成供需互动、互通互联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加大管理机制改革创新,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手续,构建有效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信息披露、信用评价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和市场监管。

明责任: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保障电力普遍服务

《意见》明确了售电侧市场主体责任及相关业务范围,市场主体主要包括电网企业、售电公司、以及用户。

一是明确了电网公司的市场定位。电网企业拥有输电网、配电网运营权,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按规定向交易主体收取输配电费用,承担市场主体的电费结算责任。电网企业可以成立售电公司参与售电侧市场竞争,但同时也要保障其公立和公平性,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向市场主体公平提供输配电服务,公开输配电网络的信息,在保障电网安全的前提下,按照有关规定收购分布式能源发电。

二是培育多元化售电主体。《意见》鼓励社会资本成立售电公司,多渠道培育售电主力,增强电力市场竞争性。电网企业、发电公司、及其他社会资本均可投资成立售电公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节能服务公司等均可从事市场化售电业务。《意见》同时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售电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是客户资源,通过构建多个售电主体,放开用户选择权,形成“多买方—多卖方”的市场格局,构筑“放开两头、监管中间”的行业结构。

三是放开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直接参与交易。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可以作为购电主体,直接与发电公司交易,也可以自主选择与售电公司交易,或选择不参与市场交易。同时也放开了用电侧分布式电源市场,拥有分布式电源的用户也可以从事售电业务,这无疑鼓励了企业、社区、家庭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以及“冷热电”联产等分布式能源,在满足接入条件下接入各电压等级的电网。

四是保障电力普遍服务。电网企业承担其供电营业区保底供电服务,确保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用电。这样既发挥了市场的作用,售电主体可以与用户自主交易,而当售电公司终止经营或无力提供售电服务时,由电网企业向相关用户、不参加市场交易的用户和无议价能力用户供电,充分发挥了电网企业的优势。电网企业将定位于提供普遍服务、保障基本供电、保障电网公平无歧视开放、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承担其他电力企业和政府无法履行的责任。同时明确了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社会资本将承担其供电经营区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设条件:不再实行行政审批,建立主体准入退出机制

《意见》中规定了售电公司的准入条件,售电公司需按公司法进行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与资产总额相应的售电量。需拥有与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以及相关专职专业人员。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在省级政府或省级政府授权的部门备案。

《意见》明确了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市场主体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交易规则和破产倒闭的须强制退出市场,并列入黑名单,不得再进入市场。

确方式:市场主体交易方式灵活,发挥市场价格发现作用

《意见》明确了市场化的交易方式,各市场主体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特别提到拥有分布式电源或微网的用户可以委托售电公司代理购售电业务。市场主体交易方式的灵活有利于售电侧市场建立初期的平稳顺利过渡。

售电市场改革可以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发现作用,放开的发用电计划部分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并进一步指导未放开发用电计划部分的政府规定电价。

强监管:建立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管

售电侧改革要充分保障各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合理权益,必须加强制度创新,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一是建立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价机制。一方面建立信息公开机制,政府部门定期公布市场准入退出标准、交易主体目录、负面清单、黑名单和监管报告等信息,市场主体企业也要在指定网站公示公司有关情况和信用承诺。另一方面建立信用评价机制,政府部门依据企业市场履约情况等市场行为建立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度,并将评价结果及时公示,落实执行责任。二是强化风险防范和监管。《意见》要求强化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努力防范售电业务违约风险。要完善政府的监督机制,保证电力市场公平开放,建立规范的购售电交易机制,对电网输配等自然垄断环节和市场其他主体严格监管,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在售电侧市场主体准入、信用体系建设、风险防范、市场监管等方面,政府需要切实做好监督和指导工作。

迎机遇:发电企业迎来机遇和挑战

售电侧放开后将形成一个巨大的电力销售市场,当前已有华能、华电、国电投等五大发电集团所属企业成立售电公司,也有诸多地方发电企业组建售电公司,可见发电企业对于售电业务展示了积极应对的态度。从发电企业的角度来说,售电侧改革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机遇在于:一是发电企业可以通过进入售电领域和新增配电领域,自产自销,延伸产业链条,发挥产业化优势;二是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售电业务优化资源配置,特别对于资产规模较大、分布较广的大型发电企业,可以通过统筹优化、合理调度实现企业内部的资源最优配置,提高企业盈利能力,也为国家节能减排做出贡献;三是发电企业可以通过充分利用售电客户资源、提供增值服务等打造综合能源服务企业,进一步提升企业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挑战在于:一是企业竞争进一步加剧,用户选择权将导致发电企业原有的计划电量电价一去不复返,发电企业只能通过提高自身竞争力去抢占客户资源,维持企业生存;二是市场风险加大,与以往电网公司的统购统销不同,发电企业将直面电力用户,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用户违约、电费欠费等市场风险进一步加大;三是电网企业也可以进入售电业务,其利用原有的庞大客户资源和技术力量,将对其他售电市场主体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但总体来说,发电企业既可以自己成立售电公司,也可以向售电公司卖电,在市场化的新形势下,发电企业通过改变传统的经营模式,通过向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来占领市场,形成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来克服挑战、迎接改革带来的机遇。

《意见》出台后,通过售电业务的逐步放开,构建多元化市场主体,放开用户选择权,进行市场化交易,建立信用体系和完善的政府电力交易监管体系,将进一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推动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进入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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