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
重点排污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其排污信息。摄影/章轲
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的格局将形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改委日前出台《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明确规定,国家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联合奖惩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根据《意见》确定的目标,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全面建立,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企业环境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普遍提高。
环境保护领域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记入社会诚信档案,违法者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明确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的信息分为基础类信用信息和不良类信用信息。
基础类信用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信息;环保行政许可信息;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信息;排污费或者环境保护税缴纳信息。在有条件的地区,环保部门也可以将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信息、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信息公开情况,获得和使用环保专项资金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等环境风险管理信息等纳入基础类信用信息。
不良类信用信息包括环境行政处罚信息;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信息;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被查封、扣押的信息;被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信息;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的信息;对严重环境违法的企业,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被处以行政拘留的信息,以及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反映企业环境信用状况的其他不良信息等。
《意见》提出加快实现环境信用信息互联互通。首先环保部建设国家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省、市、县级环保部门建设本级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与上级环保部门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实现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实现环保系统各地区、各业务条线之间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与此同时,推进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环境信用信息共享。环保部门将环境信用信息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本报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下一步,发展改革部门将完善企业环境信用多部门奖惩联动机制,推动环保部门与财政、商务、人民银行、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海关、能源等有关主管部门,银行、证券、保险监管机构,监察机关,有关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协调,完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共享交换;推动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评先创优、金融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管理工作中,根据企业环境信用状况予以支持或限制。
根据《意见》,我国还将开展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环境信用建设,实施第三方治理机构“黑名单”制度,对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或者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列入“黑名单”,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各级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得采购其环境服务。
对于环境监测机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也将加强信用建设,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记入其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并与有关部门信息共享。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