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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

   2015-12-17 中国环境报 2240
核心提示:重庆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重庆市五大功能区域发

重庆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日前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结合重庆市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提出明确要求,强调严格环境准入,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支持。

《通知》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各部门在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环境保护等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在编制开发利用规划时,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将资源环境承载力评价结果作为优化规划的基本依据;对资源消耗和环境容量超载和接近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限制性措施。

《通知》强调守住“三条红线”,即严守生态红线,规范开发秩序,合理配置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严守总量红线,根据环境质量控制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调控开发强度和规模;严守准入红线,推动经济转型和结构升级。

重庆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五大功能区域的各区(县、自治县)应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以及《关于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的若干意见》的相关政策,争取政策资金支持。

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各区(县、自治县)主要围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内保护设施建设、制定和落实科学的生态补偿机制等11个方面工作,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和产业政策支持。

城市发展新区的各区主要围绕重点开发区环境综合整治、环境风险管理等两方面工作,争取国家有关专项加大对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水环境综合整治、土壤污染管治、重金属污染管治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争取国家有关专项对环境风险较高的园区的应急能力建设给予支持。

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的各区主要围绕城市适应气候变化、加强优化开发区土壤环境保护等两方面工作,争取国家纳入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和工程示范,争取国家有关专项资金对污染场地修复给予支持。

重庆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强调,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深入贯彻实施国家主体功能区环境政策作为构建科学合理城市化格局、农业发展格局、生态安全格局的重要基础,作为控制开发强度、规范开发秩序的必然选择,作为实现全市生态文明建设任务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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