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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拟立法强化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2014-06-30 中国节能网1300
核心提示: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交浙江省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符合节能管理的“绿色建筑”,将享受到税费的优惠政策。
《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近日提交浙江省杭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规定,符合节能管理的“绿色建筑”,将享受到税费的优惠政策。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丁狄刚介绍,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建筑能源消耗在能源消耗总量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采取措施降低民用建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可再生资源和新能源的推广应用,倡导城市建筑绿色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完善立法加强节能降耗管理

制定《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既是加强节能降耗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杭州市贯彻国家和浙江省新近立法的需要。

在国家立法层面,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全面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08年,国务院颁布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1年,浙江省人大常委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上位法的出台为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地方立法提供了框架和指导。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早在2006年,杭州就制定了《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确立了建筑节能管理的基本制度。该办法的实施效果已显现出来,根据管理实际,对制度进行修改完善,并将其上升为地方性法规,可以提升规范的效力等级,增强制度刚性。

杭州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围绕建筑节能适用性和经济性、条例适用范围和刚性、建设单位节能评估、明示节能信息等问题提交了审议意见。

杭州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草案规定了建筑节能工艺目录管理相关内容,以外墙保温为例,自2005年推广以来,仍未出现真正可靠的材料,大多材料耐用性不达标,不仅节能的效果大打折扣,还产生大量后期维修成本,客观上导致了更加不经济的后果。因此,建筑节能的应用和推广应充分考虑适用性和经济性,认定杭州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目录和限制目录应严格把关,对进入推广目录的必须实施动态跟踪,收集使用反馈,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专项资金奖励节能建筑项目

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条,包括总则、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民用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法律责任和附则。

根据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八条规定,草案结合杭州实际对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制度作了具体化规定,并对专项资金的用途作了明确和细化。

草案规定,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专项用于奖励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示范项目,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研究、推广和应用,绿色建筑的示范、推广,建筑节能新技术研究开发,建筑节能技术标准研究与编制,民用建筑用能监测系统建设。

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等规定,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为法定事项,且节能评估文件作为申请节能审查的材料之一,节能审查为建设单位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前置条件,但以上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评估的具体对象与节点。

为了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草案规定了需要编制节能评估报告的对象,同时对节能评估和审查进行细化,规定节能评估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完成。如此,建设单位可以在办理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同时办理节能审查。建设单位凭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办理规划许可证。

   房产开发商需明示节能信息

草案对民用建筑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实施、验收等环节分别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主体的节能义务和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针对目前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关于建筑节能内容约定不明或者未作约定的问题,草案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为了确保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草案规定,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即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用能设备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专项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建筑节能设计实施情况。同时规定,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交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情况报告。

明确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涉及产权主体复杂,需要各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协调。草案明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房产、机关事务管理、教育、体育、卫生、贸易等部门,根据既有建筑统计信息,编制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既有民用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由机关事务管理机构制定,并组织实施。

针对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草案对应当进行节能改造的建筑类型作了明确,规定用电超过能耗限额标准1.5倍的大型公共建筑、利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改造的民用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节能改造的建筑需要进行节能改造。

审议中,有意见提出,根据杭州市经信委反馈,目前杭州市已经鲜有用电超过能耗限额标准1.5倍的大型公共建筑,提出条款的设定应根据实际进行调整,并建议杭州市经信委会同市建委对该条款的能耗限额设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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