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倡导的节能建筑,在现实中经常会叫好不叫座,呼声大于实效。究其原因,还是缺乏一些“硬杠杠”。
作为今年的正式立法项目,6月26、27两日,提交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杭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草案)》备受关注。草案拟对杭州市2006年制定的《杭州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以提升规范的效力等级,增强制度刚性。
焦点一:节能材料的经济适用性
以外墙保温为例,自2005年推广以来,仍未出现真正可靠的材料,大多材料耐用性不达标,不仅节能的效果大打折扣,还产生了大量的后期维修成本,客观上导致了更加不经济的后果。
草案提出,100米以下的建筑应实施太阳能光热利用与建筑一体化设计。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很多建筑由于屋顶条件限制难以实施。如果强制实施,往往造成建设成本的大幅增加,尤其对于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本来经济性要求就很高,强制进行节能设计很难实施到位。
杭州市人大城建环保委认为,建筑节能的应用和推广应充分考虑适用性和经济性。认定本市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推广目录和限制目录应严格把关,对进入推广目录的必须实施动态跟踪,收集使用反馈,建立优胜劣汰机制。
焦点二:建筑节能评估和审查
根据草案,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单体建筑,总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公共建筑,以及总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就要委托评估机构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报告。
很多委员在审议时提出,草案仅明确了三类建筑需编制建筑节能评估文件,三类以外的建筑如何进行节能评估尚不明确。同时,第三类规定的总建筑面积下限为10万平方米,但在实际工作中,出让地块有小型化的趋势,以10万平方米作为下限过于宽松,建议下限调整为5万平方米。
此外,应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机构的资质认定、备案管理和评估责任,严格管理中
介市场,防止市场恶性竞争。
焦点三:商品房的节能“说明书”
普通商品房由于建筑量大面广,节能效应尤为突出。草案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为了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还规定了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制度,即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建筑围护结构节能、用能设备节能、可再生能源利用和建筑用能监测系统等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进行专项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建筑节能设计实施情况。
在审议中,更多被提及的,是如何明确房产开发商对所明示的基本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以及由此产生的纠纷的处理方式。委员们认为,买受人可以委托第三方对明示的信息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不符合明示信息的,开发商应当返修并承担评估和返修费用,对买受人造成的损失,依法给予补偿。
焦点四:室内温度的控制管理
针对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宾馆、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建筑,草案明确规定,使用空调采暖、制冷,除有特殊用途以外,室内空调夏季不得低于26℃,冬季不得高于20℃。
相对应的责任也很明确,机关办公建筑使用空调采暖、制冷,室内空调的温度控制不符合规定的,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公共建筑室内温度不符合规定的且情节严重的,要处最高3万元的罚款。
委员们建议,要发挥好建筑能耗监测系统的作用,将更多节能建筑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同时,为了保证实施结果的透明,利于民众充分行使监督权,要对能源统计信息进行信息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