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青岛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等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燃煤锅炉超低排放的实施意见》,深入开展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进一步降低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岛城空气质量。
根据意见,对燃煤锅炉实施超低排放改造的,依据所采取的淘汰锅炉、改用清洁能源、废气提标改造等改造方式及完成时限,将按不同标准给予补助;按照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的高低,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鼓励企业通过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排污权交易等方式引进资金、技术和管理,开展超低排放改造;对城乡结合部和广大农村地区的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的环保改造,由相关区(市)政府制定出台奖励政策。
超低排放改造目标为:2016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70%以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10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机组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底前,全市单台10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全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2019年底前,全市所有单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达到《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或淘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