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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时:人行光伏绿色金融债券答记者问

   2015-12-23 世纪新能源网2910
核心提示: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一、请简要介绍一下推出绿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发行绿色金融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公告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请简要介绍一下推出绿色金融债券的背景

答:为贯彻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十八届五中全会会议精神,加快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人民银行在着力引导商业银行加大绿色信贷投放的同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推出了绿色金融债券,为金融机构支持绿色产业开辟了债务资本市场融资渠道,并引导各类投资者加大绿色投资、履行社会责任。

绿色金融债券是募集资金专项支持绿色产业项目的一类特殊债券。近年来,国际绿色债券市场发展十分迅速,已经成为国际上普遍使用的为绿色产业融资的债务工具。在国内,一些金融机构和企业也尝试发行过募集资金用于绿色相关领域的债券,对发展中国绿色债券市场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但由于缺乏统一的政策,这些探索还没有取得市场普遍共识,相关机构发行的债券也没有成为投资者公认的绿色债券。为促进中国绿色债券市场发展,人民银行结合国际经验和国内实践,制定发布了有关公告,对绿色金融债券进行了规范,同时明确了鼓励绿色金融债券发行的优惠政策,希望通过这些政策和制度安排,推动我国绿色金融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国际上绿色债券市场是自发形成的,主要靠市场主体和相关自律组织的自律。公告采用了政府引导和市场化约束相结合的方式,对绿色金融债券从绿色产业项目界定、募集资金投向、存续期间资金管理、信息披露和独立机构评估或认证等方面进行了引导和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强调募集资金只能用于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行人可按照公告所附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筛选项目,也可参考其他的绿色项目界定标准。

二是对债券存续期间募集资金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要求发行人应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尽快将资金投放到绿色产业项目上;为确保募集资金流向可追溯,要求发行人开立专门账户或建立台账。此外,为降低发行人成本,允许发行人在资金闲置期间投资于信用高、流动性好的货币市场工具及非金融企业发行的绿色债券。

三是严格信息披露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化约束机制的作用。相对于普通金融债券,绿色金融债券信息披露要求更高,发行人不但要在募集说明书中充分披露拟投资的绿色产业项目类别、项目筛选标准、项目决策程序、环境效益目标,以及发债资金的使用计划和管理制度等信息,债券存续期间还要定期公开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四是引入独立的评估或认证机构。鼓励发行人聘请独立机构对所发行的绿色金融债券进行评估或认证;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报告;鼓励专业机构对绿色金融债券支持绿色产业项目发展及其环境效益影响等实施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的评估认证意见和专项审计报告,应及时向市场披露。

三、如何促进绿色金融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

答:绿色金融债券市场的培育和发展,需要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创新和完善制度安排,形成既有政策引导和激励、又有社会声誉和市场约束的绿色金融发展机制。一方面,要引导金融机构把发行绿色金融债券作为践行绿色发展社会责任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又要通过制度安排和政策倾斜,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参与绿色金融债券市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比如,为提高绿色金融债券的吸引力,建立了发行核准的绿色通道,明确将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债券纳入人民银行相关货币政策操作的抵(质)押品范围等。

与此同时,我们也欢迎其他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出台税收、贴息、增信等配套优惠政策,欢迎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社会公益基金等在内的各类投资者投资绿色金融债券,以共同推动绿色金融债券市场发展,促进各类资金参与支持绿色产业,更好发挥债券市场服务绿色经济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作用。

四、未来一个阶段,人民银行在推动绿色金融体系建设上还有哪些考虑?

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明确了我国建立绿色金融体系的国家战略,并提出了发展绿色金融的一系列具体方向。下一步,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绿色发展要求,人民银行将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与其他部门加强合作,共同推动出台创新性金融制度安排,激励更多社会资金投资于绿色产业。

一是引导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绿色信贷机制。通过再贷款、财政贴息、担保等机制来支持绿色信贷。充分发挥征信系统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二是发挥金融市场支持绿色融资的功能,推动建立绿色企业债市场,发展绿色股票指数与相关产品,创新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碳排放权投融资机制,发展交易市场。推动绿色信贷资产证券化。发展绿色产业基金,鼓励机构投资者投资于绿色金融产品。三是建立发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明确金融机构的环境法律责任。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强制性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四是推动绿色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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