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环保厅发布关于停止环保系统环境监测站资质审查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的公告,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川府发〔2015〕1号)精神,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履行政府职能,我厅决定,停止对全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及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管理办法》(川环发〔2002〕383号)和《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川环发〔2009〕106号)》同时废止。
在停止实施对全省环保系统环境监测站的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及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能力认定后,各地不应再将持有“四川省环境监测资质审查合格证书”和“四川省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作为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和提供监测服务的条件。
我厅将按照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和省委省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部署,结合四川实际,强化环境监测的事中事后监管和对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促进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良性发展。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