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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不应只停留在前端

   2015-12-29 中国改革报2780
核心提示:雾霾肆虐,燃煤及燃煤电厂都被视为是重要的污染源。2014年9月,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今年12月2

雾霾肆虐,燃煤及燃煤电厂都被视为是重要的污染源。2014年9月,国家相关部委发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今年12月2日,国务院决定全面实施燃煤电厂超低排放和节能改造,大幅降低发电煤耗和污染排放,改善大气质量。12月9日,相关部委发布政策确立超低排放的电价支持政策,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和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分别加价0.01元每千瓦时和0.005元每千瓦时,并按照排放符合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比率执行事后兑付。其中指出,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中有一项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即视为该时段不符合超低排放标准。

那么,相关规划和政策出台后,各地“超低排放”燃煤电厂的排放情况是否符合标准?存在哪些问题?监管层面还需要完善哪些环节?

对此,绿色和平组织收集了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燃煤电厂的公开信息(26家电厂,37个排口),并与山东、江苏和河北等传统煤电装机大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排污信息的燃煤电厂进行交叉对比,最终获取12家宣称达到“超低排放”燃煤电厂的共15个排口数据,并将这12家电厂每小时的排放记录与“超低排放”限值进行一一比对。经过调研对比发现,不少企业(包括央企下属公司)确实存在违规行为,就此,绿色和平做了结论分析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超低排放”缺稳定性

绿色和平组织调查的12家燃煤电厂均有不同程度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排放记录。12家燃煤电厂全部存在氮氧化物排放违规,全部存在二氧化硫排放违规,11家存在烟尘排放违规(其余1家数据缺失);其中,某一种或多种大气污染物不符合超低限值的时间比率超过其总运行时间1%的有5家燃煤电厂,超过20%的有2家燃煤电厂。

本次所调查的12家电厂中有11家电厂均属于五大电力集团或神华集团,对整个行业有示范作用。

然而,部分燃煤电厂有严重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记录。

数据平台上的排放记录显示,在12家企业中,无法达到“超低排放”标准且超标时间占其运营时间5%以上的情况并非个例,其中氮氧化物出现严重超限值的燃煤电厂有4家,二氧化硫有1家,烟尘有2家。

如山东省国电石横发电公司,竟有1710小时的烟尘排放浓度超过了超低排放限值10毫克/立方米,占2015年1月~9月该电厂运行时间的42%。

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氮氧化物排放记录上有1838个小时超过“超低排放”限值,占2015年1月~9月该电厂运行时间的53.4%;江苏江阴苏龙发电有限公司5号机组烟尘超限值排放量占比达到49.3%。

污染排放超值量大

排放数据显示,国电泰州发电有限公司的1号机组分别有53个小时、36个小时和92个小时的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出现了超出“超低排放”限制标准的记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三种大气污染物的超过“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总运行小时的比例低于5%,但超出“超低排放”限值期间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却占到总排放量的39.4%、12.1%和24.3%。

除了该燃煤电厂外,被调查的12家电厂中还有大唐黄岛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电宿迁热电有限公司等4家燃煤电厂有类似的情况。2015年1月~9月期间,这些燃煤电厂的一种或多种大气污染物(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超过“超低排放”限值期间的排放量占到其运行期间总排放量的39.4%~72.3%。

此外,“超低排放”明星电厂的表现也不尽如人意。近日通过验收的京津冀地区首家全厂“近零排放”燃煤电厂——神华国华三河电厂,2015年第二季度,其1号机组的氮氧化物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1.1%,二氧化硫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3.7%。2015年三季度其2号机组的氮氧化物未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时间占运行时间的1.1%。

监管机制三大缺失

若按照12月9日最新发布的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中相关规定,上述两台机组已满足“环保电价扣减10%”的评价标准。

通过此次调研比对,绿色和平组织发现,宣称超低排放的燃煤电厂及其监管机制存在三方面问题。

一是目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尚不能达成稳定连续排放,部分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燃煤电厂存在“验收达标,运行超标”的情形。

二是目前的监管机制违法成本过低。按照《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中的事后兑付政策规定,未能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企业仅根据符合“超低排放”限值排放的时间比率,按照一定比例或全部扣除其上网电量加价,但“短时间内大量排放”的情况却并不在政策的考虑之中。惩罚性政策缺失和低违法成本,可能使超低排放标准缺乏实际的约束力。

三是监测数据平台尚不成熟,在此次调查期间绿色和平发现:河北省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平台,读取缓慢且经常性出现无响应无数据的情景,给公众获取排放数据增加困难。江苏省部分企业监测数据出现较多负值,难以作为有效的监测数据使用。

针对上述问题及结果,绿色和平组织指出,现有煤电机组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有助于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并实现2020年前电力行业大气污染物减少60%的目标。但这种“超低排放”改造不应只停留在前端的设备升级改造和验收,后端的监督管理措施也应配套建立起来。为此绿色和平组织提出了建议。

首先,建立配套的监管体系,对于领取“超低排放”电价补贴却未达到超低排放标准的电厂,应明确整改和惩罚措施,以督促完成改造和环保验收的燃煤电厂长期维持“超低排放”标准。

其次,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纳入到扣除环保电价和实施惩罚性措施的考量范围之内,以杜绝“短时间内排放大量污染物”的现象。

再次,各省环保监管部门应确保信息公开平台正常运转,以确保公众监督的正常进行。

最后,我国要实现2020年电力行业60%的大气污染物减排目标和2030年温室气体达到峰值的承诺,更应该通过加快能源结构的调整,进一步加速向能源低碳化的目标前进,减少新建燃煤电厂,更多地用可再生能源来满足中国新增的能源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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