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
中国节能网

【镜鉴】从德国电网结构看中国电力市场

   2015-12-29 先见能源智库 1740
核心提示:德国电网运营商主要分为在两个最高电压等级下运行电网的输电系统运营商(TSO)和在11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下运行电网的配电系统运营商(DSO),在

德国电网运营商主要分为在两个最高电压等级下运行电网的输电系统运营商(TSO)和在110千伏及其以下电压等级下运行电网的配电系统运营商(DSO),在德国大约有近900个配电网区域。

德国电力市场清晰地定义了市场中不同参与者的身份,在实践中发现一些市场参与者可能同时拥有几个身份。

1、电力经销商

电力经销商在电力大宗交易市场从发电企业购买电力,只有电力经销商有资格在德国任何地方购买电力,并且销售给电力客户。成为电力交易商的前提条件只是简单的工商注册,以及需要隶属于一个与其供电用户同在一个调度地区的平衡基团。

2、电力生产者

电力生产者一般有自己的发电厂,或是相对独立的电力生产者。它们有的直接向电力经销商商或大客户提供电力,也有的像安装光伏发电装置的家庭一样,直接将电力输送到低压电网。如果电力生产者生产的电力不属于新能源法补助的电能,它们就必须隶属于一个平衡基团,以便将其生产的电力在大宗交易市场上出售,也就是说,新能源可以不受平衡基团的约束优先交易。

3、电网运营商

电网运营商主要负责电网的实际运行和规划。除了运营电网的基本任务外,运营商还需要提供系统服务,以确保最终电力交易业务的交货地点能够正常工作。包括频率稳定控制,电压稳定控制,平衡供需偏差以及在断电情况下的恢复供电措施。这包括备用调节功率的购买与使用,但TSO不得从中获益。虽然DSO可以在电力交易市场出售由新能源法补贴的新能源电力,但他们不得从事除此之外任何电力营销或交易业务,可以看出,德国配电网运营商全面负责了新能源电力的优先经营权,在此基础上,剩余电力交易由平衡基团负责,这样既保证了新能源的电力消纳,又给予非新能源电力的市场调节。

4、电网客户(见下表)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有客户,如大型工商业联合体,在低电压网也有非常大的用电需求,这样集合用户在制定合同时,拥有单独议价的能力,可以和电网供应商签订单独合同,甚至所谓的双边合同。对于电力供应商来说,这样的客户,同样具有很强的吸引力。

5、平衡基团

平衡基团包括平衡基团和平衡基团管理人。它是德国电力市场的中心结构,因为它来协调市场参与者使得电力生产尽可能靠近负荷,成为平衡基团管理人,前提是在电力大宗交易市场的活跃度。

6、备用调节功率供应商

在某个调度区中的所有平衡基团的进出电量由于平衡基团管理人的预测误差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失衡时,TSO需要启用备用调节功率,负责备用调节功率的容量,为调节功率供应商的发电容量备用支付费用,从而使备用调节功率供应商可以随时增加发电功率或者降低发电功率和增加负荷。

7、联邦网络管理局

联邦网络管理局本身并不是一个市场参与者,而是作为德国能源产业一个重要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所有跨过各个联邦州边界的电网或者为超过10万客户供电的,或者拥有相应数量电表的电网运营商。其余的电网运营商则一律由各个联邦州的监管机构负责。联邦网络管理局本是下属于德国联邦经济与能源部的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负责管理所有网络基础设施。主要任务包括按照能源法案的要求确保能源公司的拆分,以及确保相关利益方不被歧视地接入电网和使用电网。此外,它还负责监管和批准过网费用。这个过程必须是透明的,价格适中的,并能够反映成本。

通过上述对德国电网结构及参与主体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德国通过参与主体资格、职能、定位、权利与义务的划分,明确了各主体的参与方式与赢利方式,以及监督管理机构,这种动态的平衡与平等,真正意义上促进与推动了德国电力改革的成功。我们回过头来通过以上职能与定位,对标下我们目前以及现有文件中明确的参与主体情况

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就是调度、交易、输电等公共职能的制度分配与安排。为避免形成公共权力的垄断,德国对此采取了不同形式不同程度的三者分离。在我国,由于历史及国情等原因,在电力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出现局部垄断的现象,我们不能否认这一现象对我国电力市场的突出贡献,但是被放大的垄断负面效果,同时也造成了国家对于电力领域的控制与决策能力下降,进一步深化改革,市场高度开放、多元竞争激烈,并受到政府严格监管,对参与主体的“三权分立”是基本前提。

 
举报收藏 0评论 0
 
更多>同类新闻
推荐图文
推荐新闻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我们宗旨  |  我们使命  |  我们愿景  |  组织机构  |  专家机构  |  机构分布  |  领导机构  |  管理团队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京ICP备050212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