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获悉,12月30日,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经济手段促进治污减排的作用,改善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制定了安徽省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即每污染当量1.20元,该标准从2015年四季度开始执行。据了解,安徽省在中部六省中最先出台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
为鼓励企业主动减排,约束企业超标超量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将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对企业超标超量排放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对企业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