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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2016-01-07 黄石市发改委 2340
核心提示:黄石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有效贯彻落实《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办发〔2014〕31号文),方

黄石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有效贯彻落实《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办发〔2014〕31号文),方便项目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办理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鼓励支持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补贴

第一条凡在黄石境内投资建设的、具备独立核算,手续齐备,且已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并网发电的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为补贴对象。

第二条补贴标准

(一)所有补贴对象均按发电量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享受每千瓦时0.1元的的补贴外,再另行给予适当补贴:

1、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生产光伏组件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每千瓦时再补贴0.1元。

2、光伏项目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按其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予以补贴(计算公式:补贴金额=使用产品和劳务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0.1元/千瓦时*发电量)。

第三条补贴来源

(一)黄石城区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两级6:4比例分级负担。

(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和阳新县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分别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全额补贴。

第四条补贴办理

(一)项目业主到所在地发改部门领取《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予以填报。

(二)资料审核

1、光伏项目业主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等。

2、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投资建厂及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等。

3、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应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相关证明材料等。

4、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且必须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1、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阳新县办理补贴,带齐资料依次到供电、所在地发改和财政部门办理。

2、黄石城区办理补贴,带齐资料依次到供电、所在地和市两级发改、财政部门办理。

3、项目业主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到所在地发改和财政部门办理,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核汇总(见附件2)后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第五条光伏项目补贴办理时间为每年两次,分别于当年6月份和12月份各办理一次补贴结算。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细则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

第七条2015年12月31(含)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批示办理,以后按细则和政府批示办理。

黄石市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

第八条2016年1月1日以后并网发电的项目,当年6月份以前并网的项目于当年6

资金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为有效贯彻落实《黄石市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的意见》(黄政办发〔2014〕31号文),方便项目业主(含单位和个人)办理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贴,鼓励支持我市光伏产业发展,加快推进新能源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章实施补贴

第一条凡在黄石境内投资建设的、具备独立核算,手续齐备,且已通过供电公司验收并网发电的所有光伏发电项目,均为补贴对象。

第二条补贴标准

(一)所有补贴对象均按发电量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享受补贴。

(二)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除享受每千瓦时0.1元的的补贴外,再另行给予适当补贴:

1、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生产光伏组件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每千瓦时再补贴0.1元。

2、光伏项目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按其占项目总投资额比例予以补贴(计算公式:补贴金额=使用产品和劳务投资额/项目总投资额*0.1元/千瓦时*发电量)。

第三条补贴来源

(一)黄石城区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按现行财政体制市区两级6:4比例分级负担。

(二)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和阳新县的光伏发电项目补贴,分别由所在地财政部门按补贴标准全额补贴。

第四条补贴办理

(一)项目业主到所在地发改部门领取《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予以填报。

(二)资料审核

1、光伏项目业主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等。

2、在黄石境内投资建厂且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投资建厂及投资额相关证明材料等。

3、使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办理补贴,需带齐以下资料:《黄石市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居民光伏项目带居民身份证)、项目备案证、并网验收证明、电费清单以及应用黄石本地产品和劳务相关证明材料等。

4、所有申请材料一式五份,且必须真实有效。

(三)办理流程

1、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冶市、阳新县办理补贴,带齐资料依次到供电、所在地发改和财政部门办理。

2、黄石城区办理补贴,带齐资料依次到供电、所在地和市两级发改、财政部门办理。

3、项目业主于每年6月10日前和12月10日前到所在地发改和财政部门办理,各县(市)区发改部门审核汇总(见附件2)后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报送市发改委。

第五条光伏项目补贴办理时间为每年两次,分别于当年6月份和12月份各办理一次补贴结算。

第三章附则

第六条本细则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10年。

第七条2015年12月31(含)以前并网发电的项目,按市政府有关批示办理,以后按细则和政府批示办理。

第八条2016年1月1日以后并网发电的项目,当年6月份以前并网的项目于当年6月份办理;7月份至12月份之间并网的项目于当年12月份办理,每年并网项目办理补贴以此类推。

第九条补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我市将相应作出调整。

第十条本细则由黄石市发改委统一负责解释。月份办理;7月份至12月份之间并网的项目于当年12月份办理,每年并网项目办理补贴以此类推。

第九条补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其他特殊情况,我市将相应作出调整。

第十条本细则由黄石市发改委统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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