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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不了解的危险废物处置方式

   2016-01-07 危废鉴定利用2360
核心提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处置的定义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废物数量、缩小废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对处置的定义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废物数量、缩小废物体积、降低或消除其危险成分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场所或设施且不再取回。

处置的概念包含几层含义:

第一,固体废物处置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包括填埋场处置、土地处理、焚烧处理、深层灌注处置、矿井处置,其他物理、化学、生物等的方法。

第二,固体废物处置目的是要改变固体废物的数量和性质,即减少数量、减少污染和消除危害。

第三,固体废物处置包括固体废物处理或预处理。“处理”是使固体废物转化为适于运输、贮存、资源化利用和最终处置的一种中间过程,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焚烧、热解及固化处理等方法。例如废酸和废碱的中和处理、重金属灰渣的固化处理、污泥的脱水处理、有机废物的生物发酵处理、钢渣的破碎处理、废油的过滤处理等,皆属于处置过程中的一个环节;当然,固体废物处置的中间环节有可能导致固体废物的利用和贮存目的。

第四,固体废物最终处置一定是在固体废物设施或场所中进行处置,这些设施或场所应该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如在我国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的污染控制要求,以保证最终处置是安全的;

第五,固体废物处置实行“产生者处置”和“强制处置”原则,产生者应当承担对其所产生的废物进行适当处置的义务,无论是采取直接形式(自行处置)还是间接形式(委托他人),产生者的处置义务是法定的强制义务,而不能将其置之不理。

危险废物有以下几种典型的处置形式:

(a) 将废物的有害成分固定在产品中而达到解毒目的的处置形式

固定在产品中的处置形式容易与废物利用混淆,关键看对废物行为的目的,如果目的在于解毒、消除危害,而不是为了生产产品,就属于处置;如果目的是将废物作为产品的一种直接原料或替代原料,缺少这种原料无法形成产品,则属于利用。例如,将含六价铬废渣添加到玻璃原料中作玻璃着色剂,高温下将铬固定在玻璃体中解毒,将少量工业危险废物掺入到水泥窑原料中解毒,石棉粉尘或纤维废物固定在陶瓷产品中,这都是处置;而利用钒渣生产钒铁合金,废渣中的钒是作为钒铁合金中钒的必须来源,或者唯一来源,则属于利用。

(b) 废物的化学转化处置形式

许多废物是由于含有有毒有害化学成分而成为危险废物的,但化学成分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发生变化,通过这种变化可实现降低或消除废物对环境或健康的危害。例如,有机废物的焚烧实质上是将有毒有害的化学成分在高温下转化为无毒无害的气体而排放,故是一种最终消除危害的处置方式;这种通过焚烧使化学成分转化的处置形式有时容易与利用混淆,关键也是看目的,尽管焚烧有机废物能产生可以利用的能量,但主要目的还在于解毒、消除危害,而不是为了回收热能,因此一般视为危险废物处置。如废酸废碱中和处理后的排放实际上也是通过化学转化达到去除危害的目的的一种处置形式。但是,必须注意,危险废物的化学转化处置过程应尽量减少二次污染。

(c) 废物的生物处置形式

废物的生物处置形式是比较常见的。例如,液态或污泥废物在土壤中的处置,是利用土壤中的多种微生物将废物进行生物分解,从而消除危害;土壤处置方式受到土壤容量的限制,废物浓度高、数量大、施加时间长时容易导致土壤污染;这种形式与废物作为农业肥料施加到土壤中的形式不同,前者属处置,后者属利用。又如,高浓度有机废液加入到活性污泥水处理设施中进行处理,实际上也是生物处置形式。

(d) 废物的最终填埋处置(安全填埋处置)

安全填埋场是一种将危险废物放置或贮存在土壤中的处置设施,目的是埋藏或改变危险废物的特性,或将危险废物包容和隔离起来,使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即时和长期威胁降到最低程度,适用于填埋处置不能回收利用其有用组分、不能回收利用其能量的危险废物。由于废物一般不会发生降解或蜕变,所以理论上危险废物填埋场中危险废物对环境的威胁将是长久的,没有稳定和稳定期的概念。危险废物填埋处置场的选址、设计必须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的污染控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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