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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税改破冰 关注节水及再生水领域

   2016-06-06 中财网3230
核心提示:事件: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以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通知明确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

事件:

近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以及《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法》。“通知”明确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合理确定资源税税率水平等多项内容;同时指出,将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自16 年7 月1 日起实施,河北作为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并在条件成熟后在全国推开。此外,“暂行办法”则为试点开展提供明确指导。

点评:

推行水资源费改税,利好水处理行业发展

我国水价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充分体现水资源紧缺状况,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的水价机制。作为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资源费反映的是水作为资源的紧缺程度。但由于水资源费存在征收标准偏低、征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其对水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保护的作用并未有效发挥。此次改革水资源费,采取费改税方式,将有利于进一步理顺水价机制,而水价调整将使水的资源属性进一步得到体现,从而助益包括水务运营在内的整个水处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以河北作为突破口,有利于水资源税改的加快推进河北省水资源禀赋较差,水量和水质性缺水均较为严重且地下水超采问题突出(河北人均水资源量仅为全国水平的1/7,地下水超采总量及超采面积均占全国的1/3),通过水资源税改改变水资源短缺的局面具有急迫性。同时,河北在试点水资源费改革试点方面所具备的基础条件较好(14 年以来,河北采取了加强水利建设、推进农业综合水价改革等多项措施开展了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此次,试点首选河北,或有利于更好打开水资源税改局面和税改经验探索,从而促进水资源税改在全国范围在加快推进。

最低税额标准及差别化征税方式,有望推升节水及再生水市场景气度

“试点暂行办法”明确,将水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实行从量计征,一般取用水最低税额标准为地表水和地下水平均分别不低于每立方米0.4 元和1.5 元。对于超计划取用水、特种行业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从高制定税额标准,正常生产生活用水维持原有负担水平不变,同时对于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再生水等则进行减免征收。确定最低税额标准以及试点差别化的水资源税征收方式,一方面用水成本的上升将倒逼高耗水行业企业加大水污染治理及采用节水措施,从而将带来污水再生利用和节水等技术需求;另一方面,政策的引导和鼓励也将加快推动再生水和节水细分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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