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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出台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2016-09-30 广西新闻网950
核心提示: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9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民用建筑节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不完全统计,我区每年新增民用建筑达6000多万平方米,建材生产和建筑建造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能源资源,给社会带来了较严重的能源负担和环境污染,给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巨大压力。《条例》的出台是对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细化,同时又切合了我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的实际,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对于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促进我区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化利用,改善人居环境质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八章四十二条,明确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五个主要领域”:新建建筑节能、既有建筑节能、建筑用能系统运行节能、绿色建筑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绿色建筑标识项目可获政府奖励

《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一律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绿色建筑明确了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规划、相关标准,确保绿色建筑质量建设、购买、运营绿色建筑的,外墙保温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按照国家、自治区以及绿色建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享受奖励政策。

新建商品房需公布节能信息

针对我区部分地区存在的新建建筑在设计阶段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要求,而在施工阶段包括材料、产品采购过程中随意降低或取消建筑节能技术措施的问题,《条例》对新建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竣工验收及商品房销售的相关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水平,严格建筑节能全过程监管工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购买人明示所售商品房的能源消耗指标、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并按照国家规定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

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条例》规定了城市规划区内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下列建筑应当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1、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使用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和机关办公建筑;2、集中提供热水的宾馆、酒店、医院、学校建筑;3、十二层以下的住宅建筑;4、建筑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群。采用集中空调系统且有稳定热水需求、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含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应当配套设计和建设空调余热回收利用装置。鼓励具备太阳能利用条件的单位、个人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热水、太阳能光伏发电、太阳能采暖制冷等太阳能利用系统。要求建设单位建设的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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