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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强化收寄验视、信息保护、违规处罚

   2014-02-27 中国交通报2010
核心提示:《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围绕快件寄递安全、公共安全,从收寄验视、用户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

《北京市快递安全管理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将于3月1日起施行。《办法》围绕快件寄递安全、公共安全,从收寄验视、用户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并明确了相应处罚标准。

       《办法》明确,快递公司营业场所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要求其能够提供寄递快件的电话查询服务以及快件跟踪查询的信息网络系统,并且公司内通过资格认定的快递业务员比率不能低于40%。

    针对快件寄递安全、公共安全,《办法》制定了一系列防范措施。其中,一项内容为验视制度:快递企业在收寄快件时,应当提示用户如实填写快递运单,对信件以外的快件,应当场拆开包装验视内件,符合寄递规定的,加盖收寄验视戳记;用户拒绝验视的,不予收寄。《办法》要求快递企业建立快递安全保障和协查通报制度,不得寄递易燃、易爆、易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按规定对快件进行验视等安全检查;对从外埠进入本市的快件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在快递营业场所、快件处理场所,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资料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0日。

《办法》还提出,快递企业当提高快递从业人员对危险性物品的识别能力和处理能力;采取技术措施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不得泄露用户信息;应按照规定集中销毁保存期满后的快递运单。

对违反安全规定的行为,《办法》提出相应处罚措施。如快递企业违法提供用户信息的,由邮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未按照规定集中销毁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检查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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