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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噪声污染可按日计罚

   2017-11-20 江淮晨报280
核心提示:11月17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噪声污染,条例作出明确规定,

11月17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针对噪声污染,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处罚可按日计算。

      

午间、夜晚这些本该安静的时候,周围却传来各类人为噪声,让人苦不堪言。现在,对噪声污染说“不”,也将有法可依。11月17日,安徽省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新规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记者了解到,单位或个人造成噪声污染,最高将接到5万元罚单。且在被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可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连续噪声污染拒改,将按日连续处罚

午间和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施工、娱乐等活动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中高考等特殊期间,违反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值得一提的是,连续噪声污染,处罚也将按日计算。条例明确,违反上述规定,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此外,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倾倒废弃油脂和含油废物的,由城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及时依法处理环保问题举报,查实有奖

环境保护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基础,是促进环境保护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奖励。

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需向社会公开

每年,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要对污染物排放总量大、环境风险高、生态环境影响大的企业进行环境信用评价,向社会公开并向有关部门和机构通报评价结果。环境信用评价不得向参评企业收取费用。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列入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公开其环境自行监测方案,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其他排污者自愿公开有关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或者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未按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重要内容和重要资源。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完善天然林保护制度。

按照条例,我省将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林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运行高效的林业生态保护发展机制,加强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生物多样性,强化森林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

此外,还将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江河、湖泊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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