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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2018年1月1日“转正”

   2017-12-19 中国节能网550
核心提示: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尤其是具有污染易、修复难的特点,很多污染一旦造成,罚再多钱也没法彻底修复。有鉴于此,生态环境损害

生态环境损害往往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尤其是具有污染易、修复难的特点,很多污染一旦造成,罚再多钱也没法彻底修复。有鉴于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一种有效的兜底措施。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习近平总书记说:“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环保部部长李干杰也强调,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法律和制度体系构建,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对于生态文明建设而言更是有着关键性、决定性的意义,可谓我国环境保护的基石。

作为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中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被明确提出,并被视为一项开创性、长远性、基础性的工作稳步推进。

2015年11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在吉林、山东、江苏、湖南、重庆、贵州、云南7个省(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

2016年8月,《关于在部分省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的报告》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批准上述7省市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017年12月,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从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标志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已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阶段。

不难看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正式出台,是两年来改革试点工作的必然结果。据中国环保在线了解,7个省(市)印发本地区实施方案之外,还深入开展案例实践27件,涉及总金额约4.01亿元,在赔偿权利人、磋商诉讼、鉴定评估、修复监督、资金管理等方面,探索形成相关配套管理文件75项,为未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全国铺开打下良好基础。

环保部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就在于树立“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理念。谁污染环境,谁就得付出经济代价;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也要像私有财产受损一样向损害制造者索赔。

而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就是要使造成损害的责任者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修复,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

新出台的《方案》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力争在全国范围内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但可以预料的是,这一制度的实施不会一帆风顺。一个可以立即想到的困难是目前生态环境损害评估体系尚未完全建立,而先进行损害评估,却是索赔、追责的前提和依据。另外,社会组织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过程中能够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等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相关方面可能还会有一些疑问。

在江苏省社科院财贸研究所所长孙克强看来,环境损害赔偿的鉴定是赔偿工作开展的前提;从鉴定再到判决赔偿资金的使用,是生态修复的核心;判决生效后,如何使判决结果化为受老百姓认可生态修复结果——这些需要好好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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