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对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作了进一步细化,力图建立健全全链条的管理规定。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暂行规定》推动有关部门在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时运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成果,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是以保障生态功能和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实施分区域差异化精准管控的环境管理制度。
2017年,原环境保护部在连云港、济南等4个城市试点开展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研究,于2018年在长江经济带11省(市)和青海省试点推开,2019年开始在全国推开,2021年完成省、市两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编制发布并正式实施。近几年,各地在实施应用、调整更新、跟踪评估及监督管理等方面不断发现一些新的亟需明确的问题,迫切需要加强指导。
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为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科学指导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提供了行动指南。此次生态环境部对外公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管理暂行规定》,主要是完善制度全链条管理,回应地方落实《意见》中的核心关切,重点细化实施应用、调整更新和数字化建设等方面要求。
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原则上要保持稳定,每5年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评估情况等进行定期调整,定期调整工作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工作方案并统一组织开展。
5年内,符合《暂行规定》动态更新情形的方可进行动态更新。动态更新工作应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突破生态功能、生态环境质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底线,保持开发保护格局的基本稳定,严禁不符合规定随意变更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动态更新工作由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其中,对于涉及优先保护单元更新的除依法依规情形外需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科学论证。
该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部将持续指导地方规范开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调整更新、实施应用、跟踪评估等工作,防止实施中变形走样。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做好综合评估和监督管理工作,尤其是要强化对三类单元的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的评估和监管。监督管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将移交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