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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遭遇“以收定支”防止以“污”生财

   2014-10-29 互联网1500
核心提示:  当今世界,中国经济体量越来越“胖”,居民钱包越来越“鼓”,但空中的烟雾却越来越浓,2013年初开始进入公众视线的十面“霾”伏,敲响了中国环境治理的警钟。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确保环境优先,制定实施环境经济政策,促进企业减排,便成为当前各级
  当今世界,中国经济体量越来越“胖”,居民钱包越来越“鼓”,但空中的烟雾却越来越浓,2013年初开始进入公众视线的十面“霾”伏,敲响了中国环境治理的警钟。因此,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确保环境优先,制定实施环境经济政策,促进企业减排,便成为当前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征收排污费就是其中一环。

  排污费是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就开始实施并不断改进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1996年《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依据“排污费高于污染治理成本”的原则,进一步提高了排污收费标准,2014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省(区、市)结合实际,调整污水、废气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建立有效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主动治污减排,保护生态环境。

  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政策主要针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旨在通过增加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污染物排放成本影响企业决策,采取减产或对生产和治污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最终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但影响企业排污决策的因素很多,至少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排污成本影响企业排污决策。排污税费问题最早是在上世纪二十年代由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在其外部性研究理论中提出,庇古认为要使环境成本内部化,就需要政府采取税费或补贴的形式来对市场进行干预,使私人边际成本与社会边际成本相一致。通常而言,排污费征收标准越高,企业排污成本就越高,进而就会相应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是产品供求弹性影响企业排污决策。产品供求弹性是指产品市场价格每变化一个百分点造成了几个百分点的供给量、需求量变化,刻画的是厂商和消费者对产品价格变化的敏感程度。产品供求弹性是制约税负转嫁形式及规模的关键因素,一部分税负通过提价形式向前转给消费者,一部分通过成本减少(或压价)向后转给原供应或生产要素者,究竞转嫁比例如何,根据供求弹性而定。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即便提高排污费,增加企业排污成本,但如果该企业产品的价格需求弹性较小,也就是说,价格变化幅度很大但市场需求量变动很小,则该企业易于把排污费引致的生产成本增量转嫁到产品价格中去,进而不能够形成有效的减排约束和激励。

  三是违约成本影响企业排污决策。科学缜密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体系和具有公信力的奖惩体系是影响企业排污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实际上,政府在研究制定政策过程中容易忽略企业违约的情况,即暗含假设企业都守约,人们逐渐认识到,企业并不总是遵守现存的规制。

  与此同时,随着排污费征收翻番的现状,人们不禁诧异于:环境污染缘何还是屡禁不绝?而排污费是否用在了治污“刀刃”上,恐怕也是众说纷纭。

  排污费翻番能否全部用于治污?

  现行全国排污费征收依据是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废气排放中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6元,污水每污染当量收费标准为0.7元。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比原标准高了一倍。“排污费原来在我的生产成本中占1%左右,一上调标准,差不多要占直接成本的2%了,压力确实增加很多。”一家铜业上市公司副总说道。

  治理污染问题不光靠行政监管,还得有经济手段相辅之,提高一倍的排污费是用经济手段治理污染的重要举措,但能否专款专用?数据表明,2003年—2013年,我国累计征收排污费1700多亿元,这么多的钱都用之何方,没有详细的数字公开。此次提高排污费能否全部用于治污?

  从排污费的上缴渠道看没有多大的问题,按照现行规定实行的是收支两条线,收取的费用都得先入财政的账,而问题在于“支”,上缴给财政的钱并非是最后归宿,还得还返,还多少?全部还也是还,部分还也是还,从以往看,普遍存在“以收定支”的现象,排污收费用于部门经费的贡献率一度高达32%。收得越多,返给的比例越多,不当的开销也随之而来,如:河南一位县环保局长透露,“县环保局目前有157人,其中行政编制11人,财政全供事业编制24人,剩下的133人均为自收自支人员。他们吃什么?只能‘吃’排污费。”由此,以“费”养人,以“费”搞福利等就不可避免。

  排污费从另一个渠道可以进行变现,极有可能成为一种创收的渠道,由此为了多创收,不可避免就会出现“污”生财,该关闭的不关闭,该整改的不整改“放水养鱼”,事前不防范,事中不制止,“秋后忙收钱”。表面上看起来收的费用更多了,但是所产生的污染或许更严重,大幅度提高排污费标准,返还的比例是否增加,会不会成为新的创收契机?

  退一步来说,即使是返还的钱都用于行政开支,没有乱花乱用,但毕竟不是用在治污正道,由此企业出钱买治污压力增大,而并不能改变生产环境,收到好的效果。如此与企业直接给监管部门钱有何两样,排污费也就变相成了“赞助费”。

  提高排污费标准的目的:一是要提高排污者的成本,迫使其想方设法去减少污染,从而更有利的推动治污;二是收取的费用专款专用,积累更多的资金集中解决污染问题;作为收费部门来说只有收的义务,而没有使用的权力,即使是采取收支两条线,也不应以收取的比例返还,而应按照实际的开支费用进行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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