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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严控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内贮存或处置

   2014-12-01 燕赵都市报1820
核心提示: 日前,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日前,河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河北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

全河北省工业固体废物年均增长14%以上

河北工业结构中钢铁、电力、煤炭、有色、化工、医药、制革等固体废物污染的重点行业规模较大,固体废物产生量大,据统计,全省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4.8亿吨,年均增长14%以上。

危险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非法倾倒现象时有发生。全省危险废弃物产生量约70万吨,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有些危险废弃物长期贮存无法处置,有些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有些将危险废弃物及其他有害废物混入生活垃圾收集、贮存、填埋,严重影响环境安全。

随着消费结构的变化和消耗性物品废弃物增多,城市生活垃圾逐年增长,农村和农业固体废物大量产生,垃圾围城、垃圾围村现象难以解决。废弃电子电器、脱硫石膏、污泥和其他新型固体废物急剧增长,形成新的污染。

由于河北出台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已有12年时间,其内容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对固体废物管理工作的需要,迫切需要重新制定一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地方性法规。

严格控制省外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内贮存或处置

《条例(草案)》规定,严格控制省外的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贮存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转移至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的,利用单位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危险废物种类和成份的分析报告。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接收非法转移的危险废物。

同时,简化了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程序。《条例(草案)》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同一年度内需要两次以上转移同一种类危险废物的,按期报送转移年度计划。每次按计划转移危险废物时免于审批。

危险废物台账和记录簿的保存时间应在10年以上

《条例(草案)》规定,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产生餐厨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单独收集、存放餐厨垃圾,并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许可的单位运至制定场所集中处置。

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配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确定机构或者人员对餐厨垃圾进行统一管理,并建立相关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垃圾的产生量和处置等情况。台账的保存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

《条例(草案)》还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台账,详细记录本单位产生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成份、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和处置等事项;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单位应当按规定填写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以下简称记录簿),详细记录本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的种类、成份、来源、数量、流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台账和记录簿的保存时间应当在10年以上。

农业和农村固体废物纳入防治体系

目前,农业生产固体废物和农村垃圾所造成的污染问题已经非常突出。对城乡固体废物处理的区别对待,不仅使农村固体废物处于无序堆放的状态,还导致城市固体废物向农村转移,造成垃圾围城、土壤和水源污染、农村卫生条件恶化。实现城乡统筹、协调发展,改善农村环境卫生面貌,需要加强对农业和农村固体废物的管理。《条例(草案)》第九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规划,加强农业废物资源化利用及无害化处置;统筹建设城乡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清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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