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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环保组织将有“合法”身份

   2014-12-15 经济日报2530
核心提示: 提起这部耗时近3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的法律,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感慨良多,“民间环保组织终于有了合法身份。”

不到一个月,“史上最严厉”新环保法便将落地。

提起这部耗时近3年、两次公开征求意见并数易其稿的法律,中华环保联合会督查诉讼部部长马勇感慨良多,“民间环保组织终于有了合法身份。”

为了这个期盼已久的合法身份,马勇等了多年。2012年8月,环保法修订一审时,“公益诉讼”未列入;2013年6月,二审稿规定,“公益诉讼主体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2013年10月,三审稿限定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2014年4月,四审稿扩大到“设区的市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

一波三折的背后,争论的焦点正是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对民间环保组织来说,‘合法’身份的获得一直是难题。这次诉讼主体范围的扩大,意味着更多的环保组织可以依法共同为改善环境‘并肩战斗’,届时将有数百家公益组织被纳入进来。”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灿发告诉记者。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将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会团体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由于我国对环境公益诉讼没有完备的机制,现实中环境公益诉讼常常遭遇意想不到的窘境。中华环保联合会是我国最早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的社会组织,作为诉讼部部长,马勇去年和同事们在全国共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没有一起被受理。

鉴于此,新环保法特别作出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业内人士看来,这是新环保法的一大亮点,值得肯定。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也是激励公众参与环保的有效途径。“改善环境仅靠环保部门单打独斗是行不通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对非法排污或执法不力的企业、政府形成压力,对杜绝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环境是件好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委员信春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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