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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契约精神,谈何供热市场化?

   2013-12-26 北方周末报—新北方网 2230
核心提示:冬至吃完饺子,一年中最冷的“数九寒天”开始了,北方城市的供热投诉热线也开始热起来了。以我有着深刻体验的呼和浩特为例,市民供热投诉的内容无非集中在三个方面:停供或间歇停供、供热温度不达标、热费收缴纠纷……
□本报首席评论员 齐·达日汗
 
   冬至吃完饺子,一年中最冷的“数九寒天”开始了,北方城市的供热投诉热线也开始热起来了。以我有着深刻体验的呼和浩特为例,市民供热投诉的内容无非集中在三个方面:停供或间歇停供、供热温度不达标、热费收缴纠纷……这些问题已成供热企业的陈年痼疾,不能指望政府亲民的“草药”祛除病根;以供热市场化为基点来看,让市场发挥“决定性”作用,较之于空洞的民生批判,更有益于整个供热行业的健康发展。
 
   据《呼和浩特晚报》报道:“今年10月供热刚开始,五塔寺西小区的20多户居民要求与呼市富泰热力公司大东园街分公司签署供热合同。居民觉得每年都是一次性付热费,供热期间出现停供、供热温度不达标的情况,热力公司从来不退还热费并赔偿损失。因此,居民想在合同中约定分期缴纳热费。从该热力公司智建东所长处得到的答复却是——多年来该供热公司就没有与居民签过供热合同,也没有分期付款的先例。”最终,智建东提供了一份制式供热合同,依据竟是2006年10月15日《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实施后,就已废止的《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供水、燃气、公共交通管理条例》。他向居民解释,公司只有这种制式合同,没有《呼市供热条例》施行后的制式合同,向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市供热办申请领取也没有。
 
   更为荒诞的是,热力公司以没有新的制式供热合同为借口,拒绝与居民在合同中约定分期缴费,居然在呼和浩特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呼和浩特市供热办这样的职能部门得到了进一步佐证——八年前开始施行的《呼市供热条例》,直到现在还没有与之相匹配的制式合同。制定供热采暖标准合同看似小事情,却是规范供热采暖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公平维护采暖用户和供热单位合法权益、减少交易纠纷的大前提。需要提醒供热监管部门,连基础性的工作都做不到位,还能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吗?
 
   我们应该看到,呼市推进供热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与真正的供热市场化仍然相距甚远。这突出表现在供需双方市场地位极不对等,再加上监管不到位,采暖户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英国法学家梅因有句名言:“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供热市场化之路,在本质上是法治化之路,更彻底的改革应以“契约精神”取代“身份观念”。采暖户要求与供热单位签合同并约定分期缴纳热费,就是希望建立以契约为基本要义的市场规则,进而得到法律的庇护。
 
   缺乏契约精神,也就谈不上供热市场化。供热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只有让市场在供热资源配置中起到“决定性”作用,才可能打破供热企业从计划走向市场的“无序过渡”中形成的利益格局,所谓“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市场的“无形之手”与政府的“有形之手”各自守土有责,不可越位,也不可缺位。
[责任编辑: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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