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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法院”初审通过“水污染防治法”排毒废水最重判无期

   2015-01-16 华夏经纬网 2670
核心提示: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立法院”1月14日初审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未来若业者“违法”排放有毒废水,并导致人死亡,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得并处新台币3000万元罚金。

据台湾媒体报道,台湾“立法院”1月14日初审通过“水污染防治法”修正草案,未来若业者“违法”排放有毒废水,并导致人死亡,最重可处无期徒刑,得并处新台币3000万元罚金。

据报道,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废水污染后劲溪事件引发社会关注,台湾“行政院”及“朝野立法委员”提案修正“水污法”,拟提高不肖业者罚款、加重刑责。

历经近一年审议,“立法院卫环委员会”1月14日初审通过“水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

“环保署长”魏国彦会后受访时表示,本次“修法”有5大重点,包括调高罚款上限、加重刑责外、增订吹哨者条款、可追缴“不法”利得及信息透明等;未来“法案”通过后,将亲自到各县市加强倡导、沟通。

若事业单位“违法”排有害废水,过去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科或并处新台币20万元至100万元罚金,但未来“修法”通过后,若因“违法”排废水导致疾病者,可处1到7年有期徒刑,得并处新台币2000万元罚金;致重伤者可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得并处新台币2500万元罚金;致死者则处无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并处新台币3000万元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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