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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网接入等18项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取消之后

   2015-01-26 中国电力报1320
核心提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要求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要求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

取消18项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无疑对各类投资主体都是一个利好消息。特别是对电力企业投资项目而言,取消电网接入意见、燃料运输协议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等前置条件,影响极为深远。

简政放权之路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始于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之后的10多年,已经取消了对企业投资项目的审批制,改为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记者整理发现,此后,国家先后发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04年本)、(2013年本)、(2014年本)》、《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 的决定》等政策文件,对项目核准制度不断完善,总体趋势是简政放权。

18项投资前置条件取消前,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需要办理的前置条件包含前置审批事项和手续两类共50项左右。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副司长罗国三曾表示,按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每一项审批手续需要20天,可以延长30天,举一个极端的例子来说,50乘以30就是1500天,而且他认为这个极端时间甚至和现实情况大致吻合,带来效率低下的结果。

此外,还有一些依附于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很多是强制性的中介服务,再把这些时间算上,可以想象核准的前置时间有多长。而且目前对中介服务的时限没有一个明确的要求,或者说要求的执行不严格。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本次放权的基本原则,国家发展改革委明确要求,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外,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得将其他事项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与“法无授权不可为”相对应的另一条法律谚语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前者针对政府部门,后者针对市场主体和个人,简政放权正是在不断明确二者主体地位,以及厘清权力界线。

企业后顾之忧

对于电力投资项目而言,电网接入意见、燃料运输协议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等前置条件对项目核准影响较大。

某发电集团湖南区域负责人对记者表示,随着国家简政放权的不断推进,企业项目核准的等待时间确实有所缩短,项目前期工作的效率在提高,此次取消的18项内容,虽然只是由核准前办理改为核准后办理,并没有真正取消,“该盖的章还得盖,该去北京跑的部委还得跑”,但是改为事后办理,你的项目既然都已核准,相关部门办理起来就相对容易了些。

审批效率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决策权更加充分,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加突出这些改变,一些发电行业人士普遍表示已经有所感受。

新一届政府履职以来,除取消项目核准前置条件这类简政措施外,一些发电行业人士表示对放权的感受更加深刻,许多投资审批权限下放,以省为实体的特点越来越明显。为适应这种变化,一些发电集团有意识地加强各区域公司、省公司的力量。

但亦有发电企业人士指出,比起已经取消的18项内容,土地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意见等“更难跑”的条件依然存在,此次取消的毕竟只是一部分,企业整体的投资环境仍待进一步改善。

对于企业的这个忧虑,1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召开项目核准制度改革新闻发布会时已经表态,《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已经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这将是我国项目核准制度改革的一个标志性的文件。

接下来,前置审批事项将进一步精简,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这两项前置。对于少数重特大的项目,也会把环评审批作为前置审批,这样,到最后30多项前置审批将只保留“两项半”。

审批制度改革在走向纵深,解决企业投资的后顾之忧,简政放权正在“加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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