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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又推新举措

   2015-02-05 经济运行调节局子站 1230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推进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工(商)业园区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搭

为进一步推进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工(商)业园区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电力需求侧管理措施,搭建智慧用电平台,建立“自主负控,主动响应”新机制,实现精细化用电管理,提升企业和园区电能管理能力,苏州市提出创建“智慧用电示范企业”和“智慧用电示范园区”活动。

一、智慧用电示范企业

智慧用电示范企业基本条件:

1、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工商企业;

2、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通过能效电厂、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等方法降低企业最高负荷,且成效显著;

3、在不降低产量的前提下,高峰期间企业高峰负荷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5%以上;

4、企业单位产品电耗优于行业标准;

5、已建立基于信息技术的企业电能管理系统,实行负荷柔性控制和用电精细化管理,并正常运行三个月以上;

6、已与电能服务机构签订了一年以上的服务协议,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并接入地区或国家平台实行在线监测一个月以上;

7、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制定需求响应方案,签订避峰让电协议,实行有计划的主动性让电;

8、节约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成果经第三方核查或专家评价认可。

凡满足上述条件的工商企业,即可自愿申请“智慧用电示范企业”,并经所在市(区)电力主管部门初审,列入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综合试点城市智慧用电示范企业创建计划。

经专家评审后被确定为“苏州市智慧用电示范企业”单位将根据第三方核查或专家评价确定的高峰负荷节约和转移量,按《关于印发“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相关规定予以奖励;在电力供需紧张时对智慧用电企业实行优先安排用电计划。如因电网应急造成停电的,按《苏州市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管理办法》中“非永久性降低电力负荷”予以补偿。

二、智慧用电示范园区

智慧用电示范园区的基本要求:

1、苏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产业基地、科技园和工商业集聚区等;

2、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园内企业通过采取能效电厂、优化用电、需求响应的方法实现节约、转移高峰电力负荷,且成效显著,园内参与企业在稳定生产时,高峰负荷之和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10%以上;

3、电能服务机构和园区管理机构签订三年以上的电能管理服务协议,并为园区和区内企业(50%以上)进行了用电诊断,提出了降低负荷和优化用电方案;

4、已建立了为区内企业服务的基于信息技术并具备有效平衡各企业调峰管控能力的“园区用电(能)智慧平台”,此平台接入地区或国家平台实行在线监测一个月以上;

5、电能服务机构与供电公司共同协商制定“有序用电”计划,签订避峰让电协议,实行有计划的主动性让电和区内企业的负荷互济;

6、节约电力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量经第三方核查或专家评价认可。

满足以上基本要求的园区可向所在市(区)电力主管部门提出申报智慧用电示范园区,经过核查或评价,最终经专家评审确定为“苏州市智慧用电示范园区”。

苏州市为获得智慧用电示范园区的园区制定了支持和奖励措施,例如在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方面可以获得相应奖励;因电网应急造成的停电可以得到一定补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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