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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2015-02-08 中国节能网1740
核心提示:《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制定本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节能评估管理机制,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0年第6号令)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修订稿)的通知》(新发改法规[2010]280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是指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源利用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评估机构,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后,对全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节能技术咨询等服务的节能评估机构。

第四条 节能评估机构及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进行定期培训。

第五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中的节能评估总体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在收到项目单位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委托书后,按照有关规定和委托书的约定,认真开展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的编写。根据评估工作需要,节能评估机构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补充完善有关材料。

第七条 节能评估机构备案条件。具备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认定具有工程咨询乙级或工程设计乙级及以上资质,并颁发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和工程设计资格证书的机构,同时,甲级工程咨询、设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业务的技术骨干不得少于3人;乙级工程咨询、设计机构从事节能咨询业务的技术骨干不得少于2人。

具有甲级以上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也可参照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设计资质的相关要求报送相关材料进行备案。

第八条 申请节能评估机构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材料

1、填报节能评估机构申请表(包括主要经营业绩,专业技术人员配备)和主要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注明专业和技术职称及其它证明)(见附件1、2)。

2、报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件;独立或合作承担过的节能咨询业绩;公司章程及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最新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或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固定资产清单,自有或租赁办公用房证明等。上述材料一式三份,并将电子版本刻录光盘一并报送。

3、提供材料真实性承诺(需加盖单位公章)。

第九条 节能评估机构的审查和管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对申请单位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印发《自治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机构目录》,对节能评估机构进行目录管理。节能评估机构审查和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正原则。节能评估机构备案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专业对口原则。开展节能评估的专业范围必须与工程咨询、设计、环境影响评价专业范围相一致。

3、动态调整原则。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每年对符合条件的咨询、设计、环评等机构进行登记备案,增补节能评估机构;每2年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备案的节能评估机构进行审查,对审查不合格或期间出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取消其开展节能评估业务的资格。

4、原则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和节能评估机构不得由同一家承担。

5、节能评估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从事节能技术等中介 服务,按照等价有偿原则收取费用,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条 评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委托第三方认定属实的,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处理,并且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承担节能评估相关工作:

1、节能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或者评估意见失实的。

2、收受项目建设单位的财物,情节严重的。

3、与项目建设单位、其他相关单位相互串通,在工作过程中弄虚作假。

4、没有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评估任务或不能完成评估任务的。

第十一条 自治区节能监察局负责对节能评估机构的日常检查,受理对节能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经检查核实,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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