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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如何支持绿色创新?

   2015-03-04 中国节能网1660
核心提示:开展绿色经营,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支持绿色创业投资机构优先融资;二是推动创业投资机构改进治理方式,将经营者的薪酬与绿色绩效挂钩;三是为开展绿色经营的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税费减免和补偿。
     开展绿色经营,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支持绿色创业投资机构优先融资;二是推动创业投资机构改进治理方式,将经营者的薪酬与绿色绩效挂钩;三是为开展绿色经营的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税费减免和补偿。
 
     根据美国能源基金会和中国国家发改委的联合预测,中国节能、新能源和环境治理产业每年的资金缺口大约在2000亿元。到2020年,至少有两万亿元的资金缺口需要弥补。开拓绿色创新的资金来源渠道,已成为实体产业谋求发展的必然选择。
 
     已有研究成果表明,金融业对技术创新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金融业在促进实体产业绿色创新的过程中,能够产生一系列效应,包括产业转型升级效应、空间聚合效应、资源配置改进效应和优胜劣汰效应等,这些效应可以推动经济的增长和可持续发展。
 
     一是产业转型升级效应。绿色金融促使实体产业发生变革,提升绿色产业技术层级,使非绿色产业的非绿色技术更新为绿色技术。我们引入物理上“势能”的概念,假设绿色金融的总能量为E,其中,绿色金融作用于绿色产业,发生能量转移E1。显然,在E1>0时,E1可以提升绿色产业的技术层级。同样,绿色金融作用于非绿色产业,发生能量转移E2。在E2>0时,E2可以使非绿色产业的非绿色技术更新为绿色技术。而且,E1和E2的数值越大,绿色产业的技术层级提升的幅度就越高,非绿色产业的非绿色技术更新为绿色技术的速度就越快,绿色金融对实体产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就越显著。假设金融规模与能量成正比,那么绿色金融规模越大,对实体产业绿色创新的促进作用就越强。
 
     二是空间聚合效应。如果金融机构将一笔资金投向绿色产业的关键技术创新项目,那么在项目取得成功后,借助“示范效应”和“技术溢出效应”,被投资企业或其他企业会在产业链条上开发新的绿色创新项目,这样就可以形成完整的绿色产业链。
 
     同时,如果金融机构将多笔资金集中投向某一区域,就利于形成绿色金融集群。绿色金融集群与绿色金融个体相比,优势在于信息共享,知识传播速度快,尤其是绿色金融集群在空间上不断集中,更有利于企业之间的知识转移。
 
     如果多个金融机构形成战略联盟,则可以形成网络化的投融资方式,其作用会更加显著。这种绿色金融在空间上的“聚合”,如同风暴的云层,当云层越积越厚时,风暴就要来临,就能够形成放大效应的“创新乘数”,提升绿色创新能力,最终促使绿色产业的高端化转型。
 
     三是资源配置改进效应。如果创业投资机构决定将一笔投资投向非绿色产业的绿色创新项目,则创业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的博弈就不可避免。为防范信息不对称,创业投资机构的资本参与将会分批进行。
 
     当第一笔投资支出后,创业投资机构要对项目进行评估,如果项目按照原定计划运转,创业投资机构就会根据需要,支出第二笔投资;否则,就会中止投资。为了保证项目顺利开展,当投资机构遭遇来自被投资企业的阻力时,创业投资机构会采取控股被投资企业的形式。这样,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利用控股地位,对被投资企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和人员整合,以实现资源配置最优化。
 
     创业投资机构还会运用多方面资源,帮助被投资企业迅速发展,比如利用自身专业管理才能,帮助企业整合资源,提升管理水平。这种重组效应的产生,会加快非绿色产业绿色化的进程。四是优胜劣汰效应。虽然金融业可以促进实体产业绿色创新,但却不能反映其长期动态变化。如果以绿色友好度和创新能力划分象限,可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绿色友好度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第二类是绿色友好度较高、创新能力较弱的企业;第三类是绿色友好度较低、创新能力较强的企业;第四类是绿色友好度较低、创新能力较弱的企业。
 
     从长期来看,第四类企业和第三类企业属于绿色友好度较低的类型。因此,第三、四类企业难以获得绿色金融的支持,终将会被淘汰。在此过程中,第四类企业由于创新能力较弱首先被淘汰。第三类企业虽然创新能力较强,但不满足绿色金融服务的条件,导致第三类企业获得的资金支持会越来越少,最后也会被淘汰。第二类企业由于创新能力较弱,难以获得商业性绿色金融的支持,在缺乏政策性绿色金融的支持下终会被淘汰。最后,实体产业剩下的企业主要是绿色创新型企业。因此,在绿色金融的支持下,绿色创新型企业可以得到迅速而健康的发展。
 
     若使金融业更好地促进中国实体产业的绿色创新,必须加快金融服务的绿色化转型。同时,积极发展绿色创业投资。与发达国家情况不同,中国处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生态文明建设有待加强,市场机制还不发达,相关制度也不完善。尤其是在金融业促进中国实体产业绿色创新方面,还需要政府发挥一定的作用,实现政府功能与市场功能的有效结合。
 
     政府部门有必要利用新闻媒体和公务活动等,加强对生态文明理念的传播。同时,还需要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生态文明建设,使更多的消费者成为绿色消费者,使更多的生产者成为绿色创新者,使更多的金融机构开展绿色金融服务,以扩大绿色金融服务的需求和供给。
 
     金融机构需要主动进行绿色转型,加强对绿色创新项目的支持。同时,政府还应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绿色评价和监督,健全举报、投诉、媒体监督等机制,利用金融监管机构和社会力量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经营监督,防止其向“高资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项目投资。
 
     金融机构需要超前把握人类社会发展的趋势,积极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形成既追求经营效益,又兼顾社会责任的经营特色,以此培育经营新优势。理念能够支配行动,一旦金融机构树立了生态文明理念,就有可能转化为支持实体产业绿色创新的具体行动。
 
      政府应积极与金融监管机构、中介组织,以及环保NGO合作,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绿色评价和监督。比如,出台《金融机构支持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指引》,发布《金融机构绿色经营评价指标体系》,根据这些要求对金融机构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发布,以此引导和约束金融机构的行为。
 
      要设立创业投资绿色引导基金。设立基金目的有三:一是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政策导向和杠杆放大作用,引导社会资本投向新兴的、具有巨大潜力的绿色产业;二是加快推进绿色技术成果的产业化,提升绿色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将绿色产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三是有效促进绿色产业集聚,发展一批具有示范功效的绿色企业区域集群和示范园区,推广应用先进的绿色技术,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
 
      开展绿色经营,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支持绿色创业投资机构优先融资,包括银行应当优先为绿色创业投资机构提供贷款,证券市场应当优先允许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绿色股票和绿色债券等。二是推动创业投资机构改进治理方式,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采用嵌入绿色因素的有限合伙制方式,这样既可避免创业投资机构的“双重纳税”,激励经营者,也可以设立绿色执行董事、绿色监事,以及将经营者的薪酬与绿色绩效挂钩等制度,提高绿色经营效率。三是为开展绿色经营的创业投资机构提供税费减免和补偿。
 
      政府还应组建绿色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基金,对于绿色创业投资,应当允许其按当年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比如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以往产生的资本损失。同时,政府应与环境管理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银行、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共享系统,降低创业投资机构信息收集的成本,提高绿色创业投资决策的成功率。
 
      文/张伟(济南大学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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