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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任重道远

   2015-03-13 法人1720
核心提示: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改革创新治污模式,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这意味着酝酿已久的环境第三方治理从国家层面正式破冰。

2015年1月14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部署改革创新治污模式,吸引和扩大社会资本投入,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这意味着酝酿已久的环境第三方治理从国家层面正式破冰。而随着市场化机制的引入,“谁污染,谁治理”这个环境保护的传统观念将被颠覆。

用市场机制替换行政高压

我们知道,在环境治污领域引入第三方治理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提高污染治理专业化水平、降低污染治理成本等都是污染者本身独自承担治污责任所难以实现的。环境污染引入第三方治理有助于形成规模化的污染治理模式,对提高治污效率降低治污成本而言至关重要,当前我国在电厂脱硫、产业园区整体排污、工业废水治理等领域已经先行探索了引入第三方治理的模式,且一致呈现出利用更好的技术治理解决方案,达到同样治理效果的同时,兼顾低碳和节约能源的特点。

其实,早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时就已经明确提出了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方向,引入第三方治理是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创新,更是顺应尊重和重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具体体现,即积极培育壮大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引入社会资本,利用市场机制逐步替换以往一味地凭借行政高压制定环保目标的做法。

事实上,过去,工业污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思路,由排污企业自行解决。但由于企业更加注重经济利益,减排意识淡薄,往往使得污染得不到治理。如果实行第三方治理的模式,排污企业与环境服务公司可以相互监督、相互制约,避免超标排污现象的发生。环保部门也只需要监管环境服务公司,监管对象大为减少,执法成本也大幅降低。同时,治理设施转由专业的环境服务公司运营,也可以降低治污成本、提高效率。

而此次《意见》中明确提出,坚持排污者付费、市场化运作和政府引导推动三个基本原则的根本用意,正是将原本坚持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进一步过渡到一个借助市场机制,将污染治理责任加以细化落实的商业模式上来。如此一来,将使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达成更加有的放矢。具体来讲,第三方治理为环保产业打开了一个新兴市场,就是工业污染治理领域。污染治理主要有三大块市场:市政公用领域、工业领域和中小城镇、村镇领域。第一块领域经历了十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成熟了;第二块,过去主要是工业企业自己在做,未来会有比较大的空间;第三块,因为需要由政府买单,而政府目前普遍缺钱,所以未来3-5年内仍将停留在试点阶段。

800余亿元新兴市场

按照环保部《2013年环境统计年报》,环境污染治理投资包括老工业污染源治理、建设项目“三同时”、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三部分,其中老工业污染源治理投资849.7亿元。理论上讲,这849.7亿元未来都将成为第三方治理的“蛋糕”。但从实践上看,还有部分企业由于亏损、搬迁、减产、关停等原因,拿不出资金来进行第三方治理,所以实际“蛋糕”会小一些,不过影响应该不会太大。

除了打开新兴市场,《意见》还为环保企业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政策支持,如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项目给予中央资金支持、开展节能环保信贷资产证券化,以及对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治理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实行优先审批等。如果未来发改委、财政部等能够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将这些措施落地,对环保产业也将是重大利好。

尽管已经在个别领域先行探索了有关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路径,但不可否认环境治污领域引入第三方治理在我国仍属新鲜事物,且尚处于起步阶段,因此,在前期避免走过多弯路对迫切需要以市场化手段破解环境保护僵局的我们而言是必须加以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第三方治理为环保企业打开了一扇窗,同时也带来新的风险。现在新的产业园区招商,环保企业往往作为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第一批入驻,并成为后续招商引资的砝码。但如果这个产业园区发展不起来,或者园区以牺牲环保企业的利益为代价来发展,环保企业的投资就将面临很大风险。

同时,还有污染责任的承担问题。一些大的工业园区,污水排放成分往往比较复杂,对于技术的要求非常高,不是所有环保企业都能处理的。在目前国家监管越来越严的形势下,一旦处理不了,环保企业也将面临追责。一位从事环保产业的民营企业家表示,政府在监管中有时会有这样的倾向:只处理下游治污的环保企业,却不管上游排污的工业企业。实际上,从承担责任的能力来讲,排污企业往往实力更强,治污企业则要弱一些。所以,承接第三方治理的项目,环保企业一定要与业主约定明确的界限,如在合同中约定排放什么物质、水质、水量和其他废弃物的含量等。如果排污企业违约,治污企业应该免责。

第三方治理任重道远

此外,这次公布的《意见》只是鼓励工业企业进行第三方治理,并没有完全否定原来的方式。工业企业既可以自己治理,也可以找专业化的第三方公司来做,并不强制。所以,有企业家表示,根本措施还是要加强环境监管,让工业企业觉得自己治污做不好、不达标、不划算,这样它们自然就有动力寻找第三方了。如果监管力度还是不够,即使强行推广,工业企业也会通过成立关联公司的方式,进行“伪第三方治理”,最终还是达不到效果。

当前,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运行实践看,或多或少存在着诸如转移治理责任、合同不规范、税收障碍、融资障碍等瓶颈,能否突破这些瓶颈也同样左右着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的壮大和完善。实际上,《意见》中对此也有所明确。对于转移治理责任的问题,《意见》明确,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意见》要求,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做出规定。

虽然《意见》对外明确了促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目标,但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可谓任重道远。根据《意见》要求,到2020年,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领域第三方治理取得显著进展,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社会资本进入污染治理市场的活力进一步激发。环境公用设施投资运营体制改革基本完成,高效、优质、可持续的环境公共服务市场化供给体系基本形成;第三方治理业态和模式趋于成熟,涌现出一批技术能力强、运营管理水平高、综合信用好、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环境服务公司。一个前瞻性的判断是,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通过一系列政策框架的明晰,理论上而言是可以发挥很大作用的,但前提是必须有更加细化的执行规定和监管上的更多作为,才能实现政策制定的初衷。

我们之所以明确要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其直接原因就是有些排污企业自己能够承担治理任务,有些则不行,就要依赖第三方成熟的技术、经验和解决方案,获取更加经济、高效的解决治理问题的途径。他强调,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要避免出现排污方和治污方达成某种默契,隐瞒或者虚假达成处理假象,这是绝对不能允许的,但恰恰是在近年来的实践探索中有过先例的。

这是法律和具体实施中都需要加以避免的。这种现象在诚信社会是不太可能出现的,但是在诚信体系不健全、监管不到位的社会环境下,则极有可能发生,因此,避免其发生的最好方法就是尽快明确责任边界,科学制定可行的执行细则,同时强化政府和社会化监督机制,引入黑名单制度,对违反规定者零容忍。

既然在引入第三方治理的道路上,我们已经开始,就要坚持做到将既有经验的实施内容规范化,对不确定的做法则要在推进过程中通过市场纠正不断加以完善。如此,第三方治理市场发展才会更趋完善和成熟,也值得被寄予厚望。当前看来,在环境治污领域引入第三方治理,一是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治理方向和环境污染现状,二是有利于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的提高,三是可在实现产业化、规模化的道路上降低污染治理成本,最终目的就是,用尽可能少的资金投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其本身也是可持续发展的集中体现。

诚然,第三方治理模式突破了“谁污染,谁治理”的旧有观念。但在该模式下是否“谁污染,谁负责”上,仍有待进一步规范明确。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即使实行了第三方治理,但出现了污染事件,主要负责的仍是排污企业,第三方治理单位负连带的部分责任。对此,此次《意见》也提到排污企业承担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第三方治理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及排污企业的委托要求,承担约定的污染治理责任。

然而,由于不少排污企业本身对污染治理不专业,若治理单位出现问题而排污企业又难以察觉怎么办?类似的情况是,目前的危险废物、医疗废物按规定都要交由专业资质的处理企业统一运走集中处理,但如果专业处理企业出现了污染事故,责任仍由产生废物的单位来承担,或许就有失公平。对此,《意见》同时提出,抓紧出台第三方治理的规章制度,对相关方的责任边界、处罚对象、处罚措施等做出规定。

我们知道,国内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问题是法律法规不健全,排污主体责任明晰难、排污企业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等,但在此次《意见》中,这些问题都得到了答案,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未来能按照《意见》严格实施,目前已有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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