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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供热条例9月起实施 最低温18℃报停费取消

   2014-03-30 齐鲁晚报2870
核心提示: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历经三次审议的《山东省供热条例》(下称条例)获表决通过,供暖室温最低标准从16℃提高到18℃,并正式上升为地方法规。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历经三次审议的《山东省供热条例》(下称条例)获表决通过,供暖室温最低标准从16℃提高到18℃,并正式上升为地方法规。条例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按照惯例,大多数法规经过省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就会通过,此次供热条例历经三次审议,其间还通过网络公开征求意见。28日,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条例规定,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18℃。用户认为室温不达标,可向热企提出测温要求,热企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检测。
  
条例还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热企统一管理、运营。
  
条例还取消了采暖“报停费”。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前30日向热企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恢复供热,热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条例有多处体现了不断推广分户计量供热的要求。条例规定,实行供热的新建民用建筑和既有民用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时,应当安装供热系统调控装置、用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居住建筑应当安装分户用热计量装置。
原标题:山东省供热条例9月起实施 最低温18℃报停费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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