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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供热条例获得通过 9月起实施

   2014-04-14 齐鲁晚报2860
核心提示:备受市民关注的新《山东省供热条例》已获得通过,从今年9月1日起,将采用新的供暖标准。其中,符合条件的用户供暖室温最低标准从16℃提高到18℃,用户暂停或者恢复供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备受市民关注的新《山东省供热条例》已获得通过,从今年9月1日起,将采用新的供暖标准。其中,符合条件的用户供暖室温最低标准从16℃提高到18℃,用户暂停或者恢复供热,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11日,记者从潍坊供暖监管部门了解到,今年的供暖季将按新规执行,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一些细节部分还需等上级部门出台具体的条例明细。

    供热室温标准提高

● 条例原文:

在室外温度不低于供热系统最低设计温度、建筑围护结构符合当时采暖设计规范标准和室内采暖系统正常运行条件下,供热企业应当保证采暖供热期内用户卧室、起居室的温度不低于十八摄氏度。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潍坊情况:

每年的供暖季,温度是否达标一直是市民最关心的问题。记者从潍坊供热监管部门了解到,目前潍坊供暖所依据的《潍坊市供热管理办法》是从2005年开始,规定潍坊的供暖标准为18℃±2℃。因此,对潍坊供热企业来说,室温不低于16℃就算达标。
    
工作人员提醒说,之前实行的不低于16℃的要求是没有条件限制的,此次新规对达标前提有了一个明确的规定,要在室外温度、建筑结构、采暖系统正常运行下才可以。也就是说,符合条件的这些供暖户将按18℃新规执行,而条件达不到的供暖户仍按室温不低于16℃标准执行。

    暂停或恢复供暖禁止收费

● 条例原文:

供热设施具备分户关闭条件,用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采暖供热期开始三十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办理暂停供热手续。用户要求暂停或者恢复供热的,供热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供热企业不得因部分用户欠交热费,停止向其他已交费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

● 潍坊情况: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市民针对这一规定最关注的还是所谓的“蹭暖费”,在过去的供暖季中,一些没有供暖的家庭被征收了数额不等的“蹭暖费”,而且如果市民拒绝交纳还会被处以停卖电费,断水等惩罚。

据介绍,对于管道损耗费也就是所谓的“蹭暖费”,潍坊市区范围内是一直不允许征收的,但是由于一些换热站是属于小区物业或社会单位所有,因此,确实存在一些小区物业向不供暖的家庭征收各种“蹭暖费”的情况。对这个问题,还需要进一步理顺供热设施产权关系之后才能解决。

自管换热站将限期取消

● 条例原文:

供热企业应当实行热源、管网、换热站经营管理一体化。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小区换热站等供热经营设施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取消,或者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向供热企业移交,由供热企业负责统一管理、并网运营。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潍坊情况:

小区自管换热站的存在给居民供暖带来了诸多不确定性,供暖水平良莠不齐。潍坊本地小区的自管换热站大多由开发单位自行出资建设,再加上换热站设备老化和供暖设施故障等原因,在向供热企业移交过程中问题较多。

从全省范围内来看,潍坊这几年在供暖市场化方面走得最快,因此潍坊很早就开始着手取消或者回收社区或居民自建的换热站,但由于各种因素制约,这项工作进度并不快,到目前还有将近一半的换热站仍由物业或者社会单位管理。

具备条件须按用热量收费

● 条例原文:

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供热经营许可证。

● 潍坊情况:

最近几年,到了供暖季之后“分户计量”就会被频繁提起,有些小区安装了热计量表,但仍按面积收费。

记者了解到,目前潍坊城区已有30%的用户具备了分户计量条件。根据此次新规的规定,用户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供热企业应当按照用热量收费。用户不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按照供热面积收费。

绿色能源供暖是推广方向

● 条例原文:

鼓励利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供热事业,鼓励和扶持安全、高效、节能环保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

● 潍坊情况:

据了解,潍坊目前已有用天然气供热的小区,但是范围很小,煤炭在供暖中所占的地位目前无法被取代。新规将加快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在对现在燃煤的工艺实行超低排放的探索,同时加快清洁能源的利用,包括水能、地热能、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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