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福建省环境保护厅获悉,5月1日起脱硫差别电价脱硫考核方式修改为按月考核,考核出口二氧化硫小时均值浓度,不再考核脱硫效率。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钢铁企业烧结、球团设备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02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小于或等于200mg/m3的,该小时段为达标;高于200mg/m3的,该小时段为不达标,不达标小时段企业烧结、球团设备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玻璃企业烟气出口在线监测S02排放浓度小时均值小于或等于400mg/m3的,该小时段为达标;高于400mg/m3的,该小时段为不达标,不达标小时段企业炉窑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新建和改扩建钢铁(含烧结、球团设备)和玻璃企业,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自试生产当月起纳入考核。未同步投运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控设施,或在线监控设施未与环保部门联网正常运行的,执行全厂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 元。
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还表示,如果日常监管检查发现存在企业故意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故意不正常运行或破坏在线监控设施、在线监控设施每月不正常运行小时数累计超过168小时(含168小时)的,当月企业烧结、球团设备或炉窑的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
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应在96小时内完成整改,恢复正常运行。逾期完成整改的,不正常运行期间(含96小时)企业烧结、球团设备或炉窑的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每月在线监控设施整改累计时间超过168小时(含168小时)的 ,视同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小时数累计超过168小时(含168小时)。
钢铁企业脱硫旁路烟道取消情况纳入差别电价考核内容。自2015年10月1日起,未取消脱硫旁路的,当月企业烧结、球团设备生产用电每千瓦时加价0.10元,整改完成并经环保部门核实后次月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