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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住建部门:启动本年度供热申报

   2015-05-05 枣庄晚报2940
核心提示: 针对用热建设项目及收费标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用热经营设施建设,依据国家相关供热建设标准,建设费用按工程预决算价格由建设单位足额缴纳给供热企业,并由该区域的供热企业实施。

滕州市住建部门日前透露,该市本年度新建、既有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申报供热工作现已启动。城区高温热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既有住宅小区,以街道办事处为单位统一申报,向该市燃热办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建筑用热单位直接向该市燃热办提出书面申请。

针对用热建设项目及收费标准,新建居民住宅小区规划红线内的用热经营设施建设,依据国家相关供热建设标准,建设费用按工程预决算价格由建设单位足额缴纳给供热企业,并由该区域的供热企业实施。城区高温热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未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住宅小区(不含经济适用房),申请用热的用户按建筑面积25元/平方米收取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供热工程投入使用后,居民再申请用热的,应足额(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缴纳供热工程基础设施配套费。规划红线内没有供热设施的,暂按建筑面积57元/平方米收取,规划红线内供热管道需要改造的,暂按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收取。未缴纳城市供热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民用建筑以外的公共建筑,按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收取。公共建筑规划红线内的采暖设施由用热单位委托供热企业实施供热经营设施的勘察、设计、建设,费用由用热单位承担。

住宅小区需提供符合集中供热要求的换热站用房或换热站建设用地,办理换热站建设许可手续并委托供热企业负责该小区供热设施的建设、维护、经营、管理。住宅小区内的供热设施安装率需达到80%。住宅小区换热站位置的确定,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须经站点周围涉及居民签字认可(供热区域拟建换热站周边50米范围内)。达不到要求的,供热企业可拒绝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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