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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生活用电阶梯电价出新算法

   2015-05-08 南宁日报 1730
核心提示:从今年7月1日起,将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各档阶梯电量从原来的按月用电量计算调整为按年用电量计算,即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后的用电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记者昨日从自治区物价局获悉,从今年7月1日起,将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各档阶梯电量从原来的按月用电量计算调整为按年用电量计算,即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后的用电量,开始实行阶梯加价。

年度用电量分三档

第一档电量:每户年用电量≤20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小于或等于170千瓦时),此档电量维持现行电价标准;

第二档电量:2040千瓦时<每户年用电量≤32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大于170千瓦时而小于或等于270千瓦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

第三档电量:每户年用电量>3240千瓦时部分(每户月均用电量大于270千瓦时),此档电量在第一档电量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

低保户免费电量“即征即退”

年度一般是指每年的1月至12月。由于今年是从7月1日抄见电量算起,还剩下6个月的时间,按照半年的电量标准来计价,从次年开始按年用电量计算。

在完善免费电量政策方面,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电量从“按月执行”调整为“按年执行”,每户每年设置免费电量120千瓦时,免费电量采用“即征即退”的方式,由供电企业在抄表收费时直接扣减。在一个电费结算年内,电量超出年免费电量后,供电企业按年度电量分档及电价标准执行阶梯电价,收取超出部分的电费。对低保户、五保户集中聚居户,供电企业按照民政部门核定的有效人数所对应的免费电量,从集中聚居户的年用电量中予以扣减。

“按月执行”改“按年执行”

阶梯电价按年度为周期执行,全年分档电量按月度电量标准乘以月份计算,执行相应分档的电价标准。当年各档电量在本电费结算年内有效,余额电量不结转至下一个电费结算年。对“一户一表”的城乡居民用户,以供电企业抄表例日为准,跨度12个用电月作为一个电费结算年。

也有按月进行折算的例外情况:比如居民用户申请办理新装业务时,按新装业务受理之日起的实际用电月数计算分档电量。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照当年剩余的用电月份数进行折算,阶梯分档电量标准按年阶梯分档电量标准除以12,再乘以剩余用电月份数,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另一种情况是,当用户因房屋产权等原因发生用电变更时(包括过户、改类、迁移、销户等),用户要及时到所在地供电营业厅办理相关手续,结清电费后,变更申请才正式生效。原用户根据当年实际用电月份,对当年已发生的电费进行清算,用电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算,新用户按照当年还剩余的用电月份数,重新设置当年分档电量标准。

此外,当居民住房发生租赁关系时,租赁双方也应明确分档电量剩余情况及电价水平。居民住房用于出租的,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电价向租户收取用电费用,相关共用设施及损耗通过租金等方式协商解决。商住合一的用户,原则上实行分表计量,住宅用电部分执行居民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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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阶梯电价由月改年的省份

近年来,江苏、贵州、湖北等地相继执行阶梯电价按年计算的新规。

贵州省的情况:从去年1月1日起,贵州的居民阶梯电价每年按自然年度确定电量分档,即居民用户仍按月抄表并结算电费,当累计用电量达到年度阶梯电量分档基数临界点后,即开始实行阶梯加价。具体电量分档和电价水平为:第一档电量为2200(含)千瓦时以内,电价为每千瓦时0.4556元;第二档电量2200—4000(含)千瓦时以内,电价为每千瓦时0.5056元;超过4000千瓦时以上的用电量为第三档电量,电价为每千瓦时0.7556元。

●实行年阶梯电价对居民有什么好处

从贵州省执行一年的成功经验来看,有利于居民用户在一个年度自行调剂用电量,一定程度上缓解因季节差异导致不同月份用电量不同带来的矛盾,确保基本电量有效使用,最大限度地减少阶梯电价对居民家庭电费支出的影响,降低电费支出。

以一个普通居民家庭为例,11、12冬季月份和7、8夏季月份一般是用电高峰期。按照月阶梯电价,每个月有一部分电的价格要归入第二档甚至第三档计算;如按年阶梯电价,老百姓冬天开暖气、夏天吹空调多耗的电,能通过春秋用电淡季分流,避免单月用电量提级导致电费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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