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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河南新乡市调整排污费标准

   2015-05-11 平原晚报 2910
核心提示:5月8日,记者从河南新乡市环保局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河南省统一规定的新排污费征收标准,新乡市将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5月8日,记者从河南新乡市环保局了解到,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河南省统一规定的新排污费征收标准,新乡市将对排污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据市环保局环境监察支队工作人员介绍,此次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是为了发挥经济手段来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根据相关规定,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将由原来的每污染当量0.60元提高到每污染当量1.40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铬、镉、类金属砷)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如果排污者向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暂不调整,仍按原规定执行。

据了解,此次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还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差别化征收范围为国控、省控废气重点监控企业,差别化征收因子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

差别化征收标准规定,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超标部分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已发放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超量部分按照调整后排污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同时存在污染物排放浓度值超标和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排放总量两种情况的,加2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调整后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加1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污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据悉,在调整排污费的同时,新乡市各相关部门还将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现有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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