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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拟在13省份试点公益诉讼改革

   2015-06-25 成都商报2640
核心提示: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省份检察院试点公益诉讼改革。如授权决定通过,今后检察机关也将成为公益诉讼人,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起诉公民、组织

昨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北京、内蒙古、吉林、江苏、安徽、福建、山东、湖北、广东、贵州、云南、陕西、甘肃等13省份检察院试点公益诉讼改革。如授权决定通过,今后检察机关也将成为公益诉讼人,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起诉公民、组织和行政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表示,此次公益诉讼并非全面铺开,而是试点改革。其中,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环境污染、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被告是实施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被告是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的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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