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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8月1日施行

   2015-06-25 东北新闻网 1760
核心提示:6月24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了《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轨道交通地方立法,这部《条例》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

6月24日,大连市人大常委会对外公布了《大连市轨道交通条例》。作为我省第一部轨道交通地方立法,这部《条例》经大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辽宁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乘客的行为规范方面,参考国内外城市的做法,该《条例》对列车车厢内饮食,携带折叠式自行车乘车等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以及轨道交通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分列十四项设定了禁止行为,包括“在车站、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核、纸屑等废弃物”,“携带活禽和猫、狗(导盲犬除外)等宠物以及其他可能妨碍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动物乘车”,“穿着污浊衣物、穿溜冰鞋、踏滑板进站乘车”等。

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地铁饮食问题,在结合立法听证及社会问卷调查的基础上,《条例》作出了禁止在车厢内饮食的规定。违反此项规定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适当扩大了乘车优待对象的范围。除老年人、残疾人等法定乘车优待群体外,还规定:“成年人可以免费携身高不超过一点三米的儿童乘车”,让百姓享有了更多改革发展的成果。

轨道交通线长、点多,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秩序、站台车厢容貌、环境卫生的行为多为即发性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管理和执法既不现实,操作性也不强。基于这一考虑,《条例》对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执法进行了授权,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安全保卫人员、站长、副站长等兼职,经市政府法制办考试合格后持“辽宁省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第一批执法人员数量约40人。为保障处罚权审慎行使,将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的处罚权,仅限定为200元以下的罚款,数额较为轻微。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由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先行劝阻和制止,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才进行处罚,充分体现执法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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