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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历史文化街区核心范围内不得新建高层建筑

   2015-07-01 宁波日报 2900
核心提示:守得住城市记忆,才记得住浓浓乡愁。今日起,《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保护工作进入全新阶段。

守得住城市记忆,才记得住浓浓乡愁。今日起,《宁波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正式施行,我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和名村保护工作进入全新阶段。

据了解,自1986年宁波成为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以来,我市目前有中国历史文化名镇3个、名村2个,省历史文化名城1个、名镇2个、名村2个。

根据《条例》,我市将实行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以及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制度。《条例》首先明确了保护名录。保护名录主要包括:宁波、余姚等历史文化名城;月湖、伏跗室永寿街、秀水街等历史文化街区;镇海口海防史迹、莲桥街、新马路等历史风貌区、历史地段;慈城镇、前童镇、石浦镇等历史文化名镇;许家山村、龙宫村、岩头村等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街巷和近现代工业遗产;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运河、古桥、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以及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其他保护对象。

《条例》还划定了本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的具体范围。宁波历史文化名城的范围,主要是指唐明州府罗城基址,现长春路、望京路、永丰路、和义路、江厦街、灵桥路围成的区域和奉化江、余姚江、北斗河(护城河)等水系围成的城廓,以及南塘河、天主教堂外马路等历史文化街区。

《条例》还明确,历史文化名城范围内不得新建高架桥等大流量机动车通行道路,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影响街区格局和风貌的高层建筑。处于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损害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的现有建(构)筑物,也应当逐步改造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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