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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危废治理:困惑中艰难前行

   2015-07-09 中国化工报 1770
核心提示:记者近日在江苏盐城参加由化工环保协会主办的2015全国化工行业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会议时了解到,并非化工企业不愿合规处理,面对大量堆放的危险废物,不少企业左右为难,甚至不知所措。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近年来,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和利用处置事件频发,严重威胁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前不久,浙江省衢州市龙游法院对金帆达公司非法处置危险物质重大污染环境案依法公开宣判,该案成为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的全国首例环保大案,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然而,记者近日在江苏盐城参加由化工环保协会主办的2015全国化工行业环境保护与清洁生产会议时了解到,并非化工企业不愿合规处理,面对大量堆放的危险废物,不少企业左右为难,甚至不知所措。对此,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第一部分 处罚严格,危废治理成为焦点

资料显示,危险废物主要来源于化学工业、炼油工业、采矿工业、金属制品、医药行业等部门以及日常生活过程中。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简称“名录”)规定,我国将危险废物分为47大类,544种。2013年我国危险废物产生量为3157万吨,其中石油加工与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危废产生量约占40%,成为名副其实的大户。而农药、染料等精细化工行业产生的大量高浓度母液、危险废渣一旦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严重后果。

中国化工环保协会秘书长周献慧表示,目前我国煤化工、农药、染料等行业产生大量的污盐,每年产量以百万吨计,且缺少合适的处理途径。为有效解决这类问题,“十二五”期间,化工环保协会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大力推广膜处理、焚烧处理等先进的污染治理技术,同时还申请综合利用类标准立项,通过标准规范废盐综合利用,为行业危险废物安全合理综合利用寻找出路。但由于行业的遗留问题较为突出,加之化工危险废物产生量大、种类多、成分复杂、处理难度大,因此一直成为行业亟待解决的环保难题。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前些年经济效益好的时候,由于着急上项目,一些企业在编制环评报告过程中对危废处置规划地过粗,甚至还存在不少漏洞。而自从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提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行为”将被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企业负责人可能因污染环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危废治理问题逐渐受到了企业的关注。

“从去年9月至今,行业内发生的几起非法倾倒、转移危废大案在全国引发了极大的震动。今年5月,浙江某化工企业因非法处置危废被法院判处7500万元的巨额罚单,企业相关负责人也被警方带走,更是在我们行业里炸开了锅,毕竟哪家企业的老总也不希望因危废处置不当遭遇牢狱之灾。”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农药企业的技术总工告诉记者。

第二部分:固废、危废,一字之差天壤之别

危险废物处置不当将对环境生产严重影响,自从“两高”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后,国内化工企业不断加强与当地环保部门、固废检验检测机构以及专业治理机构的日常联系,及时汇总相关信息,不断加大治理力度。不过,当触及到危废治理方面的相关话题,企业还是显得十分谨慎,个别企业甚至担心如果废水处置不当也会因此而获罪。

针对企业的担忧,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固体废物研究所黄泽春博士介绍说,根据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条款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实践中,环保部门在认定企业排放、倾倒、处置的物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时,首先根据《名录》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名录中所列的物质,若名录中没有列入该物质,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办法认定该物质是否具有危险特性,同时还要认定该物质是否属于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一字之差,区别却很大!对于一般固废,企业在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可以依法自行贮存、运输、处置;而一旦被确定为危废,企业必须将其交给具有相关处理资质的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此外,企业违规处置危废与一般固废所受到的处罚也并不相同,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条款。现在最令企业头疼的就是危废的概念界定问题。”万华化学USEP经理赵富春如是说。

除了赵富春,不少企业在采访中也向记者反映,由于现有的《名录》在编制时主要依据危险废物产生源以及所属行业,采用了较为宽泛的定义,致使一些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固废常被误列为“危废”,使得企业忧心忡忡。

此外,随着采访不断深入,记者了解到石化联合会国际交流与外企委员会曾专门成立了一个固废课题小组对此进行研究,课题小组所记录的一个案例恰好印证了企业的说法:国内某涂料企业废水处理中常产生絮凝的树脂,按其产生源头和行业被归为危废,但该类物质在欧美国家却归为一般固废。该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测试,结果表明不具有《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简称“通则”)中描述的危险特性,但根据《通则》规定,凡是被列入《名录》的属于危险废物,无需进行危险特性鉴别;仅标有星号的固废才可以被重新鉴别,由于这类固废在《名录》中不带有星号,结果当地固废中心不接受重新鉴定。

“由于各地区鉴别流程和细则不够完善透明,这给固废鉴别实际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完成一个鉴别流程少则半年,多则一年以上。部分守法的企业不会或不敢以利用方式去处理危险废物,致使一些有价值的危险废物得不到有效地资源化利用。”固废课题小组成员之一,朗盛化学(中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顾小慧如是说。

第三部分:左右为难,处置能力严重不足

“对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化企首先要想方设法说清楚,到底是一般固废还是危险废物。不过,更棘手的问题是明确被认定为危废后,由于目前国内不少地区处置能力不足,大量的危废急需找到一个适合的出路。”赵富春如是说。

据了解,新《环保法》生效实施之后,随着企业寻求合规的方法处置危废,处置行业的供需矛盾立刻凸现。由于部分地区危废利用处置保障能力不足,已经签约但尚未履行处置合同的情况非常普遍,甚至一些综合利用价值的不高的一般固废也难以得到处置。很多企业由于无法实现固废或危废及时转移和处置,常年处于堆积状态,埋下了不少环境隐患。

而相关数据也显示,截至2013年,全国范围内仍有6个省市(区、市)尚不具备危险废物焚烧设施,东部地区很多省份现有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处于满负荷运行状态,新建设施滞后。而一些化企的危险废物由于得不到妥善处置,直接威胁当地的环境质量。

“危废包装桶的堆放就是一个具有行业普遍性的事例。”顾小慧表示,化工产品危废包装桶数量多、体积大,由于清洗资源有限,不少企业常年堆积数万只桶,无法找到出路。而一些有处置能力的地区趁机涨价,目前江浙沪等地的危废处置单价普遍超过4500元/吨。

如果当地处理不了,可以合法地转移出去,尝试让有处理能力的省份去做吗?对于这一问题,不少企业给出的答复是:理论上可行,但现实阻力不小。

环保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固废所所长孙绍锋表示,危废转移须经移出地和接收地各级环保部门审批同意,否则跨省、市转移基本没有可能。不过,目前国内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环节确实过多,从移出地到接受地需要经历县、市、省6个层级审批,历时长达半年之久,在此期间企业的固废不得不在厂区内一直堆放。

而固废课题小组记录的一个案例也显示,某企业所在市的唯一一家对外焚烧处置单位在今年3月被叫停,在建项目正式运行时间不明,即便建成,消化原有危废库存需要较长时间,企业自建存储面积非常有限,该市部分企业不得不大面积建立临时堆场,面临不合格的风险,而跨地区转移流程复杂、审批周期长,难以实现。

此外,现有制度设计的不足也使行业危废治理工作进展缓慢。例如,某企业在其一体化基地建立了危废无害化处理设施,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可以焚烧处置该企业的废弃物。而同一集团下,位于同一基地的另外一个生产企业也有同类废弃物,但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但按照现有政策,同一集团内的两家企业无法进行协同处置,这在某种程度上也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第四部分:寻求出路,他山之石值得借鉴

按照法律规定,企业应该把危废交给有资质的部门进行处理,一旦出现相关问题与原有企业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危废处置行业能力不足,不少企业不得不将危废交给不正规的机构进行处理,一旦接收单位随意倾倒或违规处理,原有企业势必要承担巨大的风险。为此,不少化企负责人呼吁,对于一时确无危废处置能力的地区,建议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先设法建立危废暂存地集中管理,缓解一下企业的压力。

通过对比中国以及欧盟地区,顾小慧建议,在燃眉之急得到缓解基础上,政府部门可以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治理经验,不断完善国内法律法规。

以包装桶的回收利用为例,欧盟各国的化工包装桶的清洗管理和回收利用水平并不一致,其中以德国的“上下游联动”的治理原则最具代表性。据了解,目前德国政府的规定是:桶的生产者要参与回收清洁;桶的使用者即原料生产厂要向下游客户提供桶的清洗券,以及相关的清洗方法;下游客户需要将使用后的桶送到指定清洗点清洗回收。

此外在采访中,不少企业还希望协会、行业主管部门能够提供一些支持,并把企业在危废处置过程中遇到的各种难题反映给相关部门。

对此,周献慧表示,以草甘膦行业为例,不少企业对母液处理后副产了工业盐、焦磷酸钠、磷酸二氢钠等一系列副产品,但由于产品特点不同于工业产品,有些在一定程度上还有被定性为危险废物的可能,目前协会已经启动了草甘膦母液综合利用产品系列标准制订工作,通过标准规范产品质量,为副产品有效进入市场打好基础。下一步化工环保协会将围绕危险废物处置、副产盐利用等环保难题,有针对性地评选与发布一批成熟、先进、适用的环保技术,为行业危废治理提供技术保障。此外,作为专业组织,环保协会还将继续发挥化企与政府的纽带作用,及时将企业的诉求反映给有关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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