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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党政同责意义重大 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再上新高

   2015-07-22 中国环境报1660
核心提示: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高规格”聚焦环境问题,“高密度”出台政策文件,表明党中央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上的决心和信心,其中,“党政同责”的追究办法意义重大。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高规格”聚焦环境问题,“高密度”出台政策文件,表明党中央在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上的决心和信心,其中,“党政同责”的追究办法意义重大。

落实党政同责意义重大 生态环境监管体制再上新高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从不同层面明确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新任务、新举措,创造性地提出环境保护“党政同责”的要求,对严格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一个地区的党政领导作为本地重大事项、特别是重大经济建设项目的主要决策者,对维护良好的生态环境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其目的就是要倒逼领导干部树立任期负责乃至终身负责的环境责任意识。不少环境问题并非“天灾”,而是“人祸”。有的领导干部对辖区内的生态环境不作为或乱作为,直接导致了严重的污染和不可逆转的损害。特别是在唯GDP至上的政绩观驱使下,有些地方以牺牲生态环境和群众健康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粗放的经济发展,主要原因还在于领导干部缺乏环境责任意识,亟须通过责任追究制度来制约。

为什么要“党政同责”?保护生态环境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不仅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党委领导也要真抓实干、亲力亲为。党委统揽全局,管大事、抓要事。选用干部是大事,保护环境也是大事;经济发展是要事,治理污染也是要事。

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项政治任务,体现了党的主张、国家意志和人民意愿,是对全党和各级政府的共同要求,党政领导必须齐心协力贯彻落实。

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要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全过程。关系复杂、任务繁重,只凭单个部门力量是不够的,如果没有统筹也难见成效。作为一项全局工程,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各级党委统一领导,在更大力度、更高层面上统一部署。

目前,保护生态环境已成为全球共识,但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一个政党特别是执政党的行动纲领,中国共产党是第一个。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被写入新修订的党章,成为全党的奋斗目标。

其实,“党政同责”这4个字并不陌生,曾多次出现在食品安全、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等领域。在实践中,这种制度在以上领域了发挥了至关重要的积极作用。而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却始终缺失类似的顶层设计。

生态环境损害成因复杂,看似由企业违法排污造成,深层次的原因却是规划、决策不当导致的

长期以来,由于环境污染问题对政府负责人进行追责的案例虽然并不鲜见,但很少有发生环境事故的地方党委领导因此担责。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环境污染严重,正是由于党委“一把手”政绩观扭曲,出于个人升迁需要,违背科学发展规律,不顾当地资源禀赋和环境容量,未经科学论证和严格环评,盲目拍板引进污染项目。

有的地方党委“一把手”为追求短期利益和表面政绩,不惜上马污染项目,制造“带毒的GDP”;有的地方,党委考核任用干部未考虑其生态政绩,不管发展的代价如何、发展的路子是否错位,单凭一时一地的经济增长就给予提拔;有的地方,环境执法偏软、偏松或以罚代管,源于党委领导默许甚至纵容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为污染企业充当保护伞。

可见,要想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必须让损害生态环境的领导干部真正“伤筋动骨”。如果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党委负责人高枕无忧、置身事外,显然有失公允、有违初衷,与客观公正、权责一致的原则不相符。

实行“党政同责”,意味着一旦环境出了问题,不仅要追究政府责任,还要严肃追究党委领导干部是否有决策失误、违反党纪政纪等方面的问题。这无异于抓住了治理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的牛鼻子。因此,“党政同责”的意义不仅仅在于事后追责,更利于事先预防,倒逼党委防范污染、重视环保,此举或将带来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体制的新变化,推动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关键是要发挥制度的引导、规制、激励、约束功能,规范各类开发、利用、保护行为,让保护者受益、让损害者受罚

当前,制度的出台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关键还在落实。实行“党政同责”,追责方式有很多,可以谈话、诫勉、考评、停职检查、责令道歉或辞职、免职甚至党内处分,而核心问题在于这些问责结果能否对干部的选拔任免产生实实在在的影响。

事实上,完善和调整党政领导干部考核体系的工作早已启动,组织部门逐步增加生态环境方面的综合指标,要求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和生态环境红线,避免发生重大环境事故、不得使环境质量恶化到威胁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程度等,然而实际效果并不明显。仍有不少为面子工程、政绩工程肆意破坏环境的官员在离任、转任期间都没有得到及时查处和问责。

因此,亟待制定刚性、具体、可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比如,生态环境损害程度如何鉴定,如何与惩处力度、具体责任岗位和责任人挂钩,一人或多人乃至集体决策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如何区别追责等。同时要抓住示范案例,形成真正的威慑为,问责才具有警诫效果,政策法规才更有延续性和稳定性。

各级党委应将中央有关“党政同责”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完善“自上而下”的考核机制,畅通“自下而上”的监督渠道。针对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明确各级领导干部责任追究情形。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和政府有关监管部门各尽其责、形成合力。

同时,建立行政司法联动机制,完善信息公开,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还要建立相应的激励体系,优先提拔使用生态政绩好的干部,发挥制度应有的导向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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