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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成区 不得新建燃煤燃油集中供热项目

   2014-02-28 中国节能网1860
核心提示: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省发改委日前发出的相关通知提出了上述要求。该通知显示,广东集中供热程度总体仍较低,集中供热量仅占全省供热量的8%左右。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广东
  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省发改委日前发出的相关通知提出了上述要求。该通知显示,广东集中供热程度总体仍较低,集中供热量仅占全省供热量的8%左右。通知提出,“十二五”期间,广东积极推进约500万千瓦在建工业园区热电联产项目建设,确保按期投产;启动一批热负荷需求大、淘汰小锅炉节能减排效果显著的珠三角工业园区集中供热项目建设;稳步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集中供热项目前期工作。

  到2015年底,珠三角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力争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达到30%左右;到2017年,全省具有一定规模用热需求的工业园区和珠三角产业集聚区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力争全省集中供热量占供热总规模达到70%以上。

  各地级以上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城市建成区内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等燃烧高污染燃料的集中供热项目;珠三角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城市建成区之外的其他地区,除可实现煤炭减量替代、主要大气污染物两倍替代且厂址位于沿江沿海、燃煤不需要陆路转运的项目外,严禁新建燃煤、燃油集中供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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