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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能监办:印发关于开展电网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

   2015-08-19 江苏能源监管办 2450
核心提示:是否存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

省电力公司,相关电力施工企业:

为规范电网建设市场秩序,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下达2015年市场监管重点问题监管计划的通知》、以及关于开展“2015年110KV及以上在建电网工程执行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制度情况专项监管”的有关工作要求,我办将于7月至12月组织开展电网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专项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内容

(一)招投标方面

1、是否存在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未进行招标,或者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的情况。

2、是否存在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情况。

3、招投标程序是否合法,评标专家是否符合《招投标法》的要求。

4、是否形成或变相形成由供电企业关联企业承接监理、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事实等。

(二)分包管理方面

1、供电企业集体企业分包工程管理情况,是否建立健全分包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2、是否严格审查资质和人员劳务关系,现场作业人员与所报人员是否一致,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存在对分包单位资质把关不严,将工程发包给有挂靠、出借许可证行为或不符合资质要求的企业的情况。

3、是否存在“以包代管”,是否落实电力安全主体责任,发生电力安全事故是否及时向江苏能源监管办报送等情况。

4、是否存在将电力建设工程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的行为。

5、是否存在乱收费行为。

6、是否存在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相关款项的问题等。

(三)居配工程管理方面

1、小区配套工程是否公开招投标;是否形成或变相形成由供电企业关联企业承接监理、设计、施工和设备采购的事实;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情况。

2、小区配套工程费的收取情况,其中是否存在乱收费问题;物资配送是否及时、衔接是否到位;施工、设计、设备、运行维护、更新改造等费用支出情况,是否按规定和合同要求及时支付。

3、居配现场施工管理是否到位,是否对进场作业人员和投标文件中人员核对,检查结果是否一致;是否按照规范要求及时进行验收等。

(四)依法经营方面

1、施工企业是否以出让、出借许可证或者其他方式,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投标或承接工程。

2、施工企业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是否存在资产产权关系或者统一的财务核算关系,是否存在以分公司等方式挂靠、借用许可证并收取“管理费”的行为。

3、施工企业授权代表人是否是本单位人员,是否有合法的劳动人事和社保关系。

4、施工企业现场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是否与本单位有合法的劳动人事和社保关系。

5、施工企业是否存在未取得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非法从事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活动等情况。

(五) 110KV及以上在建电网工程项目许可制度执行情况

1、电网企业是否将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列入工程招标条件;是否将电网工程发包给未取得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的企业承担。

2、承装(修、试)电力设施企业是否依法取得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许可范围内开展施工活动;工程项目转包及分包情况,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的行为;跨区作业的,是否按照规定进行跨区作业报告。

3、电网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施工管理等关键环节是否存在限制公平开放的垄断行为。

二、监管范围

电网建设领域市场秩序专项监管范围包括省电力公司及各市县供电公司2014年以来组织实施的10kV及以上电力建设项目,包括集中招投标的居配项目、电网项目、客户工程等。

110kV及以上在建电网工程项目许可制度执行情况范围包括2015年在建的110kV及以上电网工程项目(含各电压等级变电、出线等配套工程)。在建的工程是指已中标、已签订施工合同或正在施工的项目。

三、工作步骤

(一)企业自查。相关企业按照要求开展自查,并报送自查情况。其中涉嫌挂靠、借用或超越资质的施工企业,应立即停工并暂停结算工程款(8月20日前完成)。

(二)现场检查。江苏能源监管办对有关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审核,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现场检查(9月)。

(三)总结评估。专项监管工作结束后,江苏能源监管办将形成专项监管报告报国家能源局,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下达整改通知书,对违法违规问题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10月)

四、工作要求

(一)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有关电力施工企业要高度重视本次专项监管工作,认真做好工作部署,落实人员责任,确保本次专项监管取得实效。

(二)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形成自查报告,并按市、县分别填写附件1、2、3、4,各市县供电公司填报的表格请省电力公司负责汇总。请各有关单位于8月20日前将自查情况报江苏能源监管办,自查情况应包括自查报告以及附件表格,书面(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版各一份。

(三)附表4中的项目含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等形式开展的承装(修、试)工程。

(四)省电力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各有关电力施工企业要认真做好检查配合工作,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客观、真实反映电力建设市场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杜绝弄虚作假情况,现场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资料等行为,将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严肃查处。具体检查时间和检查单位另行通知。

联 系 人:沈新跃 谢振凡

联系电话:83115286 83115292

传 真:83115045

电子邮件:12398jsb@nea.gov.cn ,xiezf@nea.gov.cn

地 址:南京市中山路268号汇杰广场22楼

邮 编:21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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