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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环保社团都有权参与环境公益诉讼

   2014-05-19 成都商报 法讯网1730
核心提示:近日,因恶意排污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吉林油田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支付人民币6075万元用于恢复其污染的渗坑周边等地的生态环境,承担本案诉讼
近日,因恶意排污并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环保社团组织中华环保联合会将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吉林油田分公司诉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吉林油田立即停止违法排污,支付人民币6075万元用于恢复其污染的渗坑周边等地的生态环境,承担本案诉讼和执行所发生的合理费用。目前该案已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标志着中国最大的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案件正式进入诉讼程序。

长期以来,我国环保领域存在一个怪现象:一方面,污染事件日益增多,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另一方面,虽然社会公共利益频遭损害,却普遍存在无人起诉、无人追责的问题。此番,中华环保联合会将污染企业告上法庭,让我们看到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希望。

借助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力量,打击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是世界各国和地区的通常做法。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却少得可怜。这无疑是我国环境治理工作中的一个主要短板。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此次中华环保联合会向石油巨头叫板,正式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推进环境保护工作,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情况仍然不容乐观。环境保护部发布的《2012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全国水环境质量不容乐观,过半数城市空气质量不达标,农村工矿污染压力加大,环境总体形势依然严峻。在这种情况下,借鉴世界上的先进经验,赋予民间环保组织诉讼主体资格,推广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成为必然选择。为此,公益诉讼制度被正式写入《民事诉讼法》,其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遗憾的是,正在讨论修改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虽然首次确立了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但却把公益诉权仅仅赋予中华环保联合会系统,即环保公益诉讼原告只能是中华环保联合会及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会。目前公益诉讼实践本来就困难重重,如果还要排除其他民间环保组织,将更不利于民众监督污染现象,不利于环境保护。(孙瑞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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